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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诉讼】成都市龙泉驿区东山国际ABC区业主大会、成都市龙泉驿区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17-05-12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川01行终881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东山国际ABC区业主大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华信北路1号、香槟路55号、芦溪路33号。

负责人任金修,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文学,男,19537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锦江区,现住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伟,局长。

上诉人成都市龙泉驿区东山国际ABC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东山国际业主大会)因诉被上诉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龙泉城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4行初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东山国际业主大会向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龙泉城建局履行对成都市龙泉驿区东山国际ABC区门厅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该诉请事项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业主大会决定上述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东山国际业主大会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东山国际ABC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故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东山国际业主大会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东山国际业主大会的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宣磊

审判员  李衡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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