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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外地入川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含四川省及各地、市、州)政策规定及要求,因各地政策及相关要求存在差异与变动,若有相关政策及要求不详需要了解与帮助,请与四川物业管理网工作人员联系。
四 川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川建房发[2010]24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省外企业入川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规范省外企业入川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确保物业服务质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现就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外的物业服务企业,入川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含顾问服务)的,应当在川设立机构,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资质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二年。
二、省外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备案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备案登记表(原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5、在我省从事物业服务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核原件);
6、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7、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或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重新备案。
三、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在川从事物业服务,应按规定建立信用档案,如实申报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信用信息。
四、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在川从事物业服务,应按照《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立省物业服务企业统计报表制度通知》的规定,定期如实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统计报表。
五、省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外,一年内不予办理入川备案,并通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未经备案入川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造成重大物业管理事故和负面影响的;
(三)项目负责人、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未按投标时承诺到位的;
(四)出借资质,允许挂靠的;
(五)低价竞标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拖欠员工工资,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它违反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本文发布之前,已在川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在本通知发出后三个月内办理备案。
七、本通知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温馨提示:因川建房发[2010]246号文件逾期,目前外地企业入川参照川建房发[2010]246号执行。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的通知
成房发〔2010〕21号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备案
(一)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备案后的企业应接受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并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或发生有关变更后重新备案。
(二)市房产管理部门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http://www.cdfgj.gov.cn/)或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布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情况,并抄送其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
(三)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备案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2、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收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验原件,收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专业服务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工程、财务负责人的从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各一份);
5、在本市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各一份)。
(四)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聘用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专业服务人员,应当持有名册证书。
(五)注册地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跨注册地在本市其他区(市)县从事物业服务的,应当持以下资料向物业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聘用物业所在地的物业服务人员、工程负责人的执业名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5、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四、本通知实施以前我局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物业服务行为情况表
2、告知承诺书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成都备案表格下载:注册地不在我市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申报表2010
自贡市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入市备案
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 | |||
服务事项 | 自贡市外地企业入市备案 | ||
法定依据 |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外来中介技术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自府办发〔2012〕9号) | ||
申请条件 | 有效资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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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备案申请表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资料→备案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138100983 | 投诉电话 | 0813-8203883 |
备 注 | 以上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业主单位签鲜章并注明原件存处,备案申请表业主单位签鲜章。(勿用电子章) |
自贡市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备案文件网址: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自贡市备案
德阳市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备案须知
设立依据:
一、外省、市物业管理企业在四川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应向分支机构注册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主动接受其监督管理.各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支持外地企业进入本地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二、夸地区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企业,应主动接受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外地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总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二、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三、总公司资质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四、公司章程;
五、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七、分公司办公地点证明、租房协议、房产证(复印件各一份);
八、中级职称3人需提供发证机关评审文件、项目负责人上岗证(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九、企业岗位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十、项目合同
十一、外省外地企业需如川证明;
十二、中江、什邡、绵竹、广汉(不用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
表格下载地址:德阳市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信息表
广安市关于规范外地来广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规范外地来广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管理
工作的通知
市物管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主城一类控制区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管,规范外地来广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外地来广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外地来广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在广安市主城一类控制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本市其他区县的物业企业除外);
(二)总公司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二、备案材料
(一)《外地来广物业服务企业备案表》;
(二)总公司所在地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三)总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审查后留存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留存复印件);
(五)总公司物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审查后留存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六)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专业服务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工程、财务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验原件,并扣押物业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原件)。
三、备案程序
外地来广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办理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城管执法局办理备案手续。
四、有关要求
(一)外地来广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后5日内应向市城管执法局提交变更资料。
(二)对未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或存在违规行为的外地来广物业服务企业,市城管执法局要及时责令其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纳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对未办理备案的企业,禁止在本市主城一类控制区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对责令整改后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企业,限制其参与优秀物业服务项目评选、物业服务小区星级评定及招投标等活动,同时向企业总公司所在地的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点击浏览该文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意见.doc]
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3年8月5日
关于市外企业入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市外企业入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确保物业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市外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注册地在遂宁市外的物业服务企业,入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含顾问服务)的,应当在市属市县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三年。
二、市外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市外企业入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备案登记表(原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5、在遂项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
6、在遂从事物业服务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核原件);
7、企业注册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8、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或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重新备案。
三、市外物业服务企业在遂从事物业服务,应按规定建立信用档案,如实申报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并纳入属地统一管理。
四、市外企业未经备案入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外,一年内不予办理入遂备案,并通报企业所在地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市外企业入遂已备案并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应当严格遵守本地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1、内部管理混乱,造成重大物业管理事故和负面影响的;
2、项目负责人、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未按投标时承诺到位的;
3、出借资质,允许挂靠的;
4、低价竞标扰乱市场秩序的;
5、未按遂宁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指导意见》要求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
6、拖欠员工工资,造成严重影响的;
7、其它违反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六、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在遂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在本通知发出后三个月内办理备案。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遂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