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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物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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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入会申请(点击进入)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简介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简称“中国物协”,英文名称名称: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缩写:CPMI。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并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于2000年10月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上通过了《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会议宣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成立。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是以物业管理企业为主体,相关企业参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全国行业性的自律组织,具有国家一级社团法人资格,现有会员2200余个。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的主要职能包括: 
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研和行业统计工作,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提供预案和建议; 
协助政府组织、指导物业管理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促进行业科技进步; 
代表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合理要求和建议; 
组织制定并监督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进行行业内部协调,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 
为会员单位的企业管理和发展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 
组织开展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评定与管理、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的达标考评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培训工作; 
促进国内、国际行业交流和合作。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经 2014 年 10 月 28 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简称:“中国物协”。英文名称: 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 ,缩写: CPMI 。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国从事物业管理和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六)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七)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九)建立行业专家人才库,组织专家学者参加政府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搜集、整理本行业最新科技动态和科研成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十)建设行业对外交流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十一)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热心本行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已取得一定的业绩并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协会活动的参与权;

  (三)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本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 1 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1 名,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4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因故不能担任时,可授权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工作部由会长会议提议并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设立。

第三十二条 为适应和推动业务工作开展,本协会可设置若干专业分支机构。

(一)专业分支机构 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按照规定,各分支机构不再设立区域性分会或其他分支机构;

(二)专业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 各分支机构应当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委员,开展活动。各分支机构发展的委员,均为本会正式会员,由协会统一管理;

(四)专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成立。分支机构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常务委员,负责处理本专业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五) 专业分支机构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规则,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专业分支机构的副主任委员以上人事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并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

(六) 各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协会统一管理,由协会统一收取会费并开具票据。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各分支机构应按年度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经费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4 年 10 月 2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组织架构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经 2014 年 10 月 28 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会员服务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根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应当遵章守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协会组织活动的参与权;

(三)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宣传扩大协会影响;

(三)按《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会费;

(四)协助协会开展学术研究、统计调查等工作;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六条 协会欢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等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加入协会。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已取得一定的业绩并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阅读并认可《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注册、登陆协会服务平台( www.ecpmi.org.cn ),网上填写和提交《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经协会秘书处初审通过后,将入会申请表原件 1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1份,邮寄至协会秘书处;

(三)协会秘书处在收到申请资料 2 日内予以审核,并通过服务平台下发《 关于批准入会的通知 》,批复日期即为入会日期;

(四)申请单位在接到批复通知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知要求交纳首次会费;

(五)协会秘书处收到会费款后,将申请单位信息正式转入会员库,并颁发会员证书和相关资料,完成入会程序。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应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均为协会正式会员,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人,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通过服务平台对会员单位进行动态化、网络化管理。会员联系人应妥善管理服务平台的帐号和密码,确保本单位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会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可登陆服务平台进行修改和更新。

会员发生单位名称变更,单位合并、撤销等情况,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企业法人主体发生终止的;

(三) 1 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

(四)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秘书处注销原会员单位所持会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证书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和颁发。会员证书损坏或丢失,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说明并申请补发。

会员证书只作为协会单位会员证明,并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入会满二年,可自荐协会理事会理事单位,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成为理事单位,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理事单位任期满一届,可自荐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经协会秘书处综合平衡企业管理业绩、活动记录和区域分布等因素,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常务理事单位,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设出任人一名,代表单位行使理事会职责,出任人应为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任人发生变更时,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变更申请,并经协会秘书处确认后,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协会副会长以协会名义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提前一周在协会秘书处登记活动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如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影响协会声誉和行业形象等行为,协会有权采取记录企业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开除会员单位资格等惩罚措施。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配合协会完善信用信息记录,主要包括 : 会员基本信息、缴纳会费情况、奖励和处分情况、社会表现、活动记录和退会信息等。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二十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会员单位按时缴纳会费将享有相应权利,享受相应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服务:  

(一)免费获得协会单位会员证书;

(二)免费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全年杂志 1 套;

(三)免费获得协会秘书处编辑的法规汇编、论文集、调研报告等内部资料;

(四)免费获得协会秘书处通过网站、微信、短信等平台传递的行业最新动态信息;

(五)免费在协会网站上查询会员单位名录;

(六)免费在协会网站、微信等平台,宣传和报道本单位动态;

(七)免费获得参与协会举办行业表彰活动的资格;  

(八)优先获得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交流活动的资格,享受会议费用优惠等待遇;

(九)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的行业培训信息,享受培训费用优惠等待遇;

(十)经许可后可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相关活动的冠名权。

第二十二条 对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做出突出业绩和贡献的会员单位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入会连续满三届,为协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视情况授予资深会员单位称号,并换发资深会员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 2014 年 10 月 28 日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