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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诉讼】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邢敏、何萍、刘佳绪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2017-03-25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0115360

申请执行人: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武侯区龙腾西路2号。企业注册号:9151010773020593XJ

被执行人邢敏,男,1965814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何萍,女,19701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刘佳绪,男,19707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江民初字第3397号民判决书,于20172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萍在光大银行成都分行***账号上的存款5250.6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续行冻结导致财产流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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