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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诉讼】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堂分公司与张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日期:2017-03-07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121民初955

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堂分公司,住所地:金堂县。

负责人:湛永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东,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怀,女,196910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现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堂分公司(下称润无声物业)与被告张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3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张怀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无声物业的委托代理人谢小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怀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无声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8862.56元,违约金44918.58元,共计53781.14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816日签订了金堂县”金海岸·天府花园水城”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一直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为该小区的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从201211日起一直拒交物管费。期间,原告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多次催促被告交纳物管费,但被告一直拒绝缴纳,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起诉来院。

张怀未答辩。

当事人润无声物业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怀系金堂县金海岸·天府花园水城小区(亦简称金海岸小区)131单元510号(多层物业)业主(面积为180.14平方米)。原告润无声物业与被告张怀于200816日签订了《金海岸·天府花园水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润无声物业为张怀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多层物业按0.6/平方米/月收取物管费,逾期未交纳物业费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的标准支付滞纳金。201311日金海岸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润无声物业签订了《金海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业委会将金海岸小区委托于润无声物业实行物业管理,委托期限自2013110时起至2015123124时止。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润无声物业按合同约定对小区内安全、清洁、设备维护履行了合同义务。期间,原告润无声物业书面通知被告张怀给付物业服务费,被告张怀自200911日起一直未给付,引起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金海岸·天府花园水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金海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入伙手续书、业主(物业使用人)入住登记表、业主物业验收交接单、装修申报表、欠费催收记录、欠费明细表、金海岸考核工资发放表、金海岸项目工资表、非全日制用工工资表、电梯保养单、电梯使用标志、电(扶)梯维保计划通知书、小区门卫登记表、配电室运行记录、润无声物业与第三方签订电梯保养说明书复印件、欠费催收照片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张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仅能根据原告的举证及陈述认定本案的事实。原告润无声物业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物业服务性企业,被告张怀是金海岸小区业主。原告润无声物业与被告张怀签订《金海岸·天府花园水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2013年润无声物业与金海岸小区业委会签订《金海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对小区内的所有业主都产生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润无声物业依照合同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被告张怀按约定应给付物业服务费,被告拒绝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的行为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原告润无声物业主张要求被告张怀给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怀所有房屋面积180.14平方米,按合同从20091月至20158月应给付物业服务费为8862.56元(180.14平方米×0.6/平方米×82月);鉴于另案查明润无声物业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确存在瑕疵,故对于原告润无声物业要求被告张怀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张怀应支付原告润无声物业物业服务费8862.56元;驳回原告润无声物业的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条七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堂分公司物业服务费8862.56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4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1744元,由被告张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小川

人民陪审员  朱叙林

人民陪审员  兰 宇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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