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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诉讼】乐山市市中区君上河府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薛云举等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日期:2017-03-15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102民初1551号之二

原告:乐山市市中区君上河府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区名称:君上河府小区,物业所在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负责人:林清,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林敏,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云举,男,195410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陈春红,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辜桂华,女,19559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乐山市市中区君上河府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君上河府业委会)与被告薛云举、辜桂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2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君上河府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薛云举移交原业主委员会管理的档案资料、财务账目等所有资料(见书面移交清单);2、判令被告薛云举、辜桂华移交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费结存余额35万元。事实和理由:通江镇君上河府小区从201271日起,小区实行自治管理。但在20127月小区选举业主委员会时,被告薛云举不是本小区的业主,而自荐为业主委员会主任上报通江街道办事处备案。通江街道办事处认为该次选举的业主委员会不符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所以未予以备案。但以被告薛云举为首的仍然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工作并管理该小区的物业,收取物业管理费和公共区域停车费至今。过后经通江街道办事处和通江社区的指导协助,于2015128日新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上报通江街道办事处备案,市中区通江街道办事处于20151218日批准备案成立乐山市市中区君上河府小区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于20151223日公示通知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即被告薛云举于20151225日前移交管理的档案材料,印章,财务账目和结存的物业管理费。鉴于该小区面临的情况,市中区通江街道办事处通知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即被告等人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151230日在通江社区调解移交工作,但被告等人无一人到场。事后市中区通江街道办事处于2016115日发出通告,要求被告等人于2016117日前移交保管原业主委员会的所有资料及结存的物业管理费,但被告也拒绝移交。在这样的情况之下,2016126日市中区人民政府,通江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及通江派出所主要领导到该小区督促被告移交,被告都拒绝移交。为此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肯请你院判决被告移交其保管原业主委员会的档案材料,财务账目,印章等所有资料和物业管理费3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之规定,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大会授权,有权就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本案中,起诉人君上河府业委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获得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授权行使诉讼权利,提起民事诉讼,故君上河府业委会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乐山市市中区君上河府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涛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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