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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诉讼】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夏放、唐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2017-03-2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91民初640

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新乐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杨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馨遥,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夏放,男,汉族,196948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唐华英,女,汉族,1973414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夏放、唐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111日立案受理。2017111日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夏放、唐华英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夏放、唐华英的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陈 岚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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