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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诉讼】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思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日期:2017-02-23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403民初190号
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809号5栋。
法定代表人:何波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思蓉,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房公司)与被告李思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鑫房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房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蒋春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