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1501号万和中心3栋806号
服务热线1
028-86125310
服务热线2
19983396406
咨询热线
19982123358
司法案例
您的当前位置为: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司法案例

【物业公司诉讼】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思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日期:2017-02-23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403民初190

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8095栋。

法定代表人:何波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思蓉,女,196611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房公司)与被告李思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116日立案。原告鑫房公司于2017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房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发彬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蒋春霞

 

×
姓名: *
电话: *
地址: *
备注: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