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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诉讼】乐山银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子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日期:2017-02-17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102民初1257号

原告:乐山银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彭明扬,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熊子艳,女,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银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子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银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银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凯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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