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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诉讼】成都市恒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曾全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锦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2016-12-2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锦江民初字第1211

原告成都市恒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路5号。

法定代表人徐映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文娟,女,1986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曾全能,男,1962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恒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全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恒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03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恒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恒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恒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萍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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