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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诉讼】锦江区翡翠城一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蒋国庆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锦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2016-12-19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10)锦江民初字第350号
原告锦江区翡翠城一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润路1号。
负责人侯文,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告蒋国庆,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武侯区,现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锦江区翡翠城一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蒋国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锦江区翡翠城一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江区翡翠城一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江区翡翠城一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冉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