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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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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之声】人民日报:业委会为何如此弱势

来源:人民日报  日期:2017-07-06

 

业主委员会是现代城市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的成立依据物权法和居民自治的原则,法律对于它的职能有着明确的规定。

虽然理论上有法可依,但业委会在实际履职过程中却常常陷入“事实困境”——物业公司独大,街道办事处不管不问或设置各种障碍,业委会“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法定职能得不到有效行使,业委会成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甚至会受到严重威胁。业委会往往成了“受气会”。

                                       

有法可依的业委会在履职中为何如此弱势?我认为:

首先,业委会存在着立法上的先天不足。相对于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虽然是依法成立的,但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业委会可以通过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法人资格的不确定,使业委会的民事法律诉讼主体资格也存在争议。这就直接导致具备法人资格的物业公司在物业关系中是处于强势地位。一旦物业公司产生侵权行为,业委会在很多情况下无能为力。

其次,业委会履职阻力重重。这些阻力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业委会的“监督权”和“解约权”直接影响到物业公司的利益。当业委会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提出质疑时,特别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要更换物业公司时,原有的物业公司为了保住物业管理的资格,往往会采取各种方式阻挠业委会的正常工作,首当其冲的就是业委会成员。物业公司采用威胁、恐吓等非正常方式对于业务会成员进行打击报复,根本目的就是让业委会成员不敢履职。一旦没有人敢于担任业委会职位,业主利益得不到保障,业委会形同虚设,物业公司也就可以为所欲为了。二是街道办事处的失职使得物业关系更加不平衡。一些街道办事处任凭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矛盾不断激化,既没为依法履职的业委会撑腰,也没对物业的侵权行为进行干预,而是对业委会诸如更换物业公司之类的备案申请“横挑鼻子竖挑眼”,无形中助长了物业的嚣张气焰,给原本就履职艰难的业委会增添新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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