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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质疑】关于“成都大学附属医院保洁配送物业外包 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质疑的回复函

来源:四川政府采购网  日期:2020-12-21

 

成都俊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人于20201207日通过云平台收到贵公司关于成都大学附属医院保洁配送物业外包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1012020003157招标文件的质疑函,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同一项目本次发布的招标文件中招标方式与202048日发布的招标文件中招标方式不一致,但未重新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进行修改。

答复如下:两次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均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因此不存在两次招标方式不一致的情形;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同一政府采购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需要重新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事实依据:两次项目的采购文件及采购公告。

法律依据:《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第三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20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在12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在8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有权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且本项目为第二次采购,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采购需求。本次采购项目第一次招标时因成都市财政局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采购人在重新启动招标程序时为了使采购需求更加符合和满足医院的需要,对采购需求进行了部分调整,调整内容无任何歧视性、倾向性条款,而且也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了需求论证,虽然采购计划号为同一编号,但因对采购需求进行了调整,因此,评分标准也相应的进行了调整。但不存在同一个项目两个不同的评分标准的情形。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6.5.2评分标准中多项评判标准涉及投标人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违反了涉及政府采购的相关现行法律。

答复如下:该招标项目中并没有将贵公司提出的评分因素作为本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故不存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的情形。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第二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中6.5.2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及管理经验项下针对投标人业绩评价证明过多,涉嫌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如下:业绩的多少是对于投标人履约能力及实力的一个体现,而且招标文件中原件要求为投标人201711日(含1日)以后,每具有一个非住宅类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业绩的得2分,最多得8分。,即2017-2020年共计有4个项目即可得到满分,平均每年一个业绩,采购人认为此标准对于潜在供应商的要求不高,不存在业绩个数太多的问题。采购人拟对该项评分要素设置进行修改,修改内容详见变更公告。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第二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质疑事项4:业绩及管理经验。

答复如下:针对该项质疑,采购人认真研究了招标文件“6.5.2”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及管理经验项评分要素,其中每具有一个非住宅类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业绩的得2在具有非住宅类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业绩的基础上,每具有一个运用信息系统进行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加1两个评分要素分别体现的是业绩、管理水平和能力,属于不同层面的评分要素。采购人本次采购的物业服务项目涵盖我院的多个院区,同时采购人将来也规划有智慧医院建设,因此运用信息管理系统以及中央运输智能化是对整个项目管理是采购人的合理需求。采购人拟对该项评分要素设置进行修改,结合采购需求进一步明确信息化系统的定义,修改内容详见变更公告。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第二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感谢质疑人对本次招标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成都大学附属医院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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