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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四川省物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信用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时间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4日
成都市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四川省物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分级管理,并依据量化分级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机构指派负责物业项目服务管理活动的责任人。
第四条(职责划分)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区(市)县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具体实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能范围内对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作出的有关决定,报经所在地区(市)县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确认后,由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条(管理平台)成都市智慧物业服务管理平台记录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成都市智慧物业平台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并及时对基本信息进行维护。
第六条(管理原则)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信息共享) 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社区发展治理、发展改革、市场监督、城管执法、应急管理、财政、税务、金融、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等党政部门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分类
第八条(信息构成)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一)基本信息
1. 物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是指机构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注册信息、业绩信息、物业服务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2. 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是指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所在机构和项目、从业状况等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我市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信息,以及其他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我市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经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认定的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行为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量化分级
第九条(记分规则) 信用得分=基本信息分值+良好行为信息分值-不良行为信息分值。
机构行为信息分值是机构和项目负责人行为信息分值折算分值的总和,其中项目负责人行为信息分值折算分值=项目负责人行为信息分值/机构在本市在管项目数。
第十条(基础分值) 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新建信用信息的,以60分作为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基础分记分,人员信息、经营业绩等信息作为机构基本信息附加分;从业时长、学历信息、专业能力、服务信息、政治面貌等信息作为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附加分。
第十一条(等级划分)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分为A(A++、A+、A)、B、C、D四等六级。根据信用记分分值由高到低划分如下:
A++级:信用量化分值90分(含)以上,信用等级为优秀;
A+级:信用量化分值80分(含)至90分的,信用等级为优良;
A级:信用量化分值70分(含)至80分的,信用等级为良好;
B级:信用量化分值60分(含)至70分的,信用等级为合格;
C级:信用量化分值50分(含)至60分的,信用等级为一般失信;
D级:信用量化分值不足50分的,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纳入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结合实际对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二条(“黑名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行为发生地区(市)县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核实并按要求报送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列入“黑名单”的决定,其信用分值和等级显示为“50分以下”和D级。
(一)物业服务机构或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关责任,通过国家机关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物业服务机构及其在管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并经司法机关或相关管理部门确认物业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三)物业服务机构或项目负责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履约服务,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事件,或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因物业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过错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作出物业服务机构或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生效后,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拒不履行,并进入执行程序的;
(五)物业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司法机关或相关管理部门确认的;
(六)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机构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经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
(七)新聘物业服务机构未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强行进驻物业管理区域,经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八)物业服务机构或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因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被刑事处罚的;
(九)物业服务机构或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防火、防汛、防疫、地震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履职不到位以致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十)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他人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三条(采集主体) 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机构自主诚信申报、系统自动采集、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采集或其他行政部门信息共享,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采集。
区(市)县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处理业主反映问题的情况对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记分。
第十四条(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自行诚信申报。基本信息实行日常动态管理,有关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变更信息。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基本信息,并上传诚信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执业的,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在信用信息系统中分别填报母(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基本信息,上传诚信承诺书等资料。
物业服务机构超期申报基本信息的,超期之日至申报之日期间的信用等级将被认定为C级,并在信用档案中记录;长期未申报基本信息的,由相关部门查实后采集录入信用信息系统,超期之日至录入之日期间信用等级被认定为C级,并记减相应信用分。
第十五条(采集依据) 信用信息的采集以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决定文书、物业服务行业组织作出的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书面材料,以及其他经确认的信息材料为依据。
第十六条(采集时限) 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良好行为信息应当于相关证明材料生效之日起30日内自行申报,或由相关部门、司法机关推送,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推送的信息进行审核,超期申报不予认定。
不良行为信息由失信行为发生地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在决定文书或确认的信息材料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或由相关部门、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送,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推送的信息进行审核。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和救济途径将通过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告知。
第十七条(测评结果采集) 业主满意度测评和街道(社区)评价结果与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挂钩,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在对测评结果确认后予以相应记分。
第十八条(信息公示) 经审核录入的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的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处理。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申报的基本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
第十九条(动态管理) 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其信用记分情况的变化动态变更。信用系统每日自动更新并发布上一日评价的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每季度自动更新并发布上个季度的平均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结果发布)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结果,并交换至成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省住建厅物业服务机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与“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通过“天府市民云”及相关渠道,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
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将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情况通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在招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公开期限)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物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长期公开,物业服务机构注销的,不再公开;
(二)项目负责人姓名、所在物业服务机构及负责项目名称在任职期间公开;
(三)良好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
(四)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但列为“黑名单”的自整改核实之日起公开期限为1年;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到期后转为信用信息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信息查询) 物业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可以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打印信用记分、信用等级、信用档案等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信用信息系统直接查阅。
第六章 信用预警和修复
第二十三条(信用预警)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对被评为信用C级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发出信用预警信息,对被评为信用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用修复) 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出具书面整改材料要求其整改的,不良行为信息公示后,信用记分立即生效,但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经区(市)县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确认的,可对信用分数进行相应修复。
第二十五条(异议修正) 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对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申请,经采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异议核查期间的信用记分及信用等级不变。
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重复对同一事项提出异议申请的,或公示期满后提出异议申请的,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黑名单”到期修复) 被列为 “黑名单”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整改到位,经区(市)县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核实后,自整改核实之日起满1年,且未再次发生第十二条情形行为的,可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失信修复申请,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调整其信用信息记录。
第七章 信用信息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结果应用原则)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库,建立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推动形成优胜劣汰、失信失业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依法履约、守信经营。
第二十八条(结果公示) 物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季度前10日内在服务项目物业客服中心显著位置对上一季度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平均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等情况进行公示。被列入D级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应当直接公示最终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应当直接公示信用分值和等级为“50分以下”和D级
第二十九条(人员聘用) 物业服务机构可以优先聘用信用良好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条(对A+、A++级的激励) 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信息记录、信用得分、排名或信用等级对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分类标注监管状态,予以差异化监管。 对A+、A++级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对物业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
(二)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三)在行业网站、新闻媒体等公示推介;
(四)推荐物业服务机构或项目负责人参加相关评优评先活动;
(五)优先推荐物业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社区公共服务项目;
(六)在物业服务管理、维修资金相关业务办理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七)在选聘专业人才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A、B级的监管) 对A、B级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实施常态化监管。
第三十二条(对C、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惩戒) 对C、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重点监管,列入动态检查重点对象;
(二)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三)约谈物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四)加大对其承揽物业服务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
(五)不得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在物业服务管理、维修资金相关业务办理中,予以从严审查。
同时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还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物业服务机构在信用修复完成前,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活动;
(二)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财政、税务、金融、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物业服务机构及个人给予相应的联合惩戒;
(三)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
(四)通报物业服务分支机构母(总)公司注册地所在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五)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在物业服务机构承接项目中的应用) 可以将物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纳入物业服务机构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重要评价指标。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物业服务机构在投标当日往前一年的信用评价得分不得低于B级。
我市承接物业服务机构选聘招投标工作的招投标相关机构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我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主动查询并使用物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
第八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管理对象责任) 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获取信用加分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撤销,并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责任) 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其他管理人的监管) 其他管理人信用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对其他参与主体的监管) 业主、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物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等物业服务活动参与主体的信用评价办法由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社治委、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量化标准的调整) 市住建局每年对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息量化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量化标准进行修订与优化。
第三十九条(与四川省等级的衔接) 本办法的A++、A+级分别对应《四川省物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简称《四川省办法》)AAA、AA级;A和B级对应《四川省办法》A级;C级对应《四川省办法》B级;D级对应《四川省办法》C级。
第四十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2020年至2021年成都市物业服务机构信息量化标准
2. 2020年至2021年成都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息量化标准
3. 成都市物业服务机构不良信用信息记分告知单
4. 成都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信息记分告
知单
5. 成都市物业服务机构不良行为信息异议申请表
6. 成都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信息异议申
请表
7. 异议处理情况告知单
8.异议申请驳回告知单
9.成都市物业服务机构不良行为信息修复表
10.成都市物业服务机构不良行为信息信用修复承
诺书
11.成都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信息修复表
12.成都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信息信用
修复承诺书
13. 物业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情况公示
栏(模板)
附件1
成都市物业服务机构信息量化标准
基本信息量化标准 | ||||||
序号 | 基本信息 | 评分内容与标准 | ||||
1 | 物业服务机构注册信息 (60分) | 注册信息(60分) | 按信用信息系统平台设置填报,主要包括物业服务机构工商登记信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信息等,物业服务机构填报及时、完整、准确,得分60分。 | |||
2 | 人员信息 (2.5分) | 物业服务机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2.5分) | 物业服务机构有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5人(含)得0.5分,5人-10人(含)得1分,10人-15人(含)得1.5分,15人-20人(含)得2分,20人以上得2.5分。以人员证书及信息填报时间的上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为准。 | |||
3 | 经营 业绩 信息 (7.5分) | 物业服务规模 (2.5分) | 在管物业服务项目1-5个(含)或面积在50万平方米(含)以下得0.5分,6个-10个(含)或面积在50万平方米-100万平方米(含)得1分,11个-15个(含)或面积在100万平方米-130万平方米(含)得1.5分,15个-20个(含)或面积在130万平方米-150万平方米(含)得2分,20个或面积在150万平方米以上得2.5分。以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为准。按项目个数、面积就高计算原则。 | |||
物业服务主营 业务收入 (2.5分) | 10万元-500万元(含)得0.5分,500万元-1000万元(含)得1分,1000万元-5000万元(含)得1.5分,5000万元-1亿元(含)得2分,1亿元以上得2.5分。以上一年度公司账户银行流水凭证或银行证明为准。 | |||||
物业服务纳税额 (2.5分) | 1万元-50万元(含)得0.5分,50万元-100万元(含)得1分,100万元-150万元(含)得1.5分,150万元-200万元(含)得2分,200万元以上得2.5分。以上一年度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凭证为准。 | |||||
良好行为信息量化标准 | ||||||
序号 | 良好信息 | 评分内容与标准 | ||||
4 | 表彰奖励 | 物业服务机构在诚信表彰、安全生产、公共服务、节能环保、园林绿化等城市重点领域获得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组织作出的书面材料,以及其他经确认的信息材料,以正式文件为准,按国家、省、市、区(市)县四级,分别得5分、3分、2分、1分。 物业服务机构员工获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的,以正式文件为准,按国家、省、市、区(市)县四级,物业服务机构分别得2分、1.5分、1分、0.5分。 | ||||
5 | 基层党建及社区治理 | 物业服务机构成立党组织的,得1分;积极参与社区党建联建及社区治理工作,经社区党组织认定的,得1分;物业服务机构发展党员的,以基层党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得0.5分;有员工担任社区网格员的,得0.5分;物管项目建立了与街道社区、小区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机构等多方主体的居民小区治理协商议事制度的,经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得0.5分;物管小区(院落)获得评为市级百佳示范小区,以正式文件为准,得1分。 | ||||
6 | 老旧项目管理 | 正在老旧项目(按成都市老旧院落界定时间进行认定)提供物业服务的,服务1个-5个(含)项目或面积50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得1分,6-10个项目(含)或面积在50万平方米-100万平方米(含)的得1.5分,11-20个项目(含)或面积在100万平方米-150万平方米(含)的得2分, 21个项目以上或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上的得2.5分。以项目所在地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区(市)县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为准;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主大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机构,由社区居(村)委员会提供对事实合同证明为准。按项目个数、面积就高计算原则。 | ||||
7 | 农集区项目管理 | 正在为规模在100户以上的农集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服务1个-5个(含)项目或面积50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得1分,6-10个项目(含)或面积在50万平方米-100万平方米(含)的得1.5分,11-20个项目(含)或面积在100万平方米-150万平方米(含)的得2分, 21个项目及以上或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上的得2.5分。以项目所在地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区(市)县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为准;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主大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机构,由社区居(村)委员会提供对事实合同证明为准。按项目个数、面积就高计算原则。 | ||||
8 | 满意度测评 | 在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业主满意度测评或其他测评中获得表彰通报的,经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确认,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名,第一名得5分、第二名得3分、第三名得2分、第四名得1分。 | ||||
9 | 行业发展研究 | 物业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课题、政策、行业标准制定等任务,经国家、省、市行政部门认定的,分别得5分、3分、2分,物业服务机构员工作为主要起草人的,物业服务机构减半加分。 物业服务机构员工在国家级公开刊物上发表行业研究文章,以刊登文章的刊物资料为准,物业服务机构得0.5分。 | ||||
10 | 科学创新技术应用 | 物业服务机构应用科学创新技术的,经省、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加2分。 | ||||
一般不良行为信息记分标准 | ||||||
序号 | 类别 | 评价信息 | 评分内容与标准 | |||
每核实一次的扣分标准 | 整改修复后扣分标准 | |||||
11 | 基础服务 | 住宅小区服务窗口接待人员接待不规范、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 | 3分 | 1分 | ||
12 | 在管项目未严格执行每日自查制度,并通过相关APP或智慧物业平台上报自查和整改情况、灾情信息的 | 5分 | 2分 | |||
13 | 未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日常巡视或未对供水管道漏水等突发事件实施前期应急处置的 | 2分 | 0分 | |||
14 | 未按约定提供安全值班、巡逻服务或安全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 2分 | 0分 | |||
15 | 秩序维护员擅自脱岗、离岗不尽责的 | 2分 | 0分 | |||
16 | 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绿化养护管理的 | 2分 | 0分 | |||
17 | 小区绿地堆物,未及时清理的 | 2分 | 0分 | |||
18 | 小区垃圾厢房或垃圾堆放点不整洁的 | 2分 | 0分 | |||
19 | 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装修垃圾定点堆放场所(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除外) | 2分 | 0分 | |||
20 | 未按规定履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强制提供有偿服务的 | 2分 | 0分 | |||
21 | 未按规定公示物业管理相关信息的(包括公开办事流程、服务等级标准、项目负责人姓名和照片、三级投诉电话等) | 5分 | 2分 | |||
22 | 物业服务收费未明码标价,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 5分 | 2分 | |||
23 | 实行酬金制的,未按规定、约定向全体业主公示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的 | 5分 | 2分 | |||
24 | 未按约定公示公共收益收支账目且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 | 5分 | 2分 | |||
25 | 未按规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小区维保工作的,或未按相关规定或者技术规范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养护,或未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导致物业共用部位损害严重的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的 | 5分 | 2分 | |||
26 | 员工无统一工作服和胸卡(胸牌)的,或者员工未佩戴实名制胸卡(胸牌)的 | 3分 | 1分 | |||
27 | 未按规定、约定,建立、妥善管理、保存物业及物业服务档案的 | 3分 | 1分 | |||
28 | 小区治理 | 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规划用途 | 5分 | 2分 | ||
29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 | 5分 | 2分 | |||
30 |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 | 5分 | 2分 | |||
31 | 未依法办理物业服务承接查验手续的 | 3分 | 1分 | |||
32 | 未按规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的 | 3分 | 1分 | |||
33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等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34 | 违规停水、停电、停气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35 | 对在装修时凭证进出的施工人员和物料进行故意刁难和阻扰的,或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向业主或者使用人强行使用或者推荐装饰装修公司等装饰装修相关材料的 | 3分 | 1分 | |||
36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37 | 拒绝退出建筑区划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38 |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未履行告知、劝阻、报告义务的 | 3分 | 1分 | |||
39 | 发现违规建筑或装修未履行告知、劝阻和报告义务的 | 3分 | 1分 | |||
40 | 擅自上调物业服务费用或违规收取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 | 3分 | 1分 | |||
41 | 拒绝或无故拖延提供相关账目资料,影响对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进行财务审计的 | 3分 | 1分 | |||
42 | 在维修资金使用中未专款专用、虚增虚列的 | 5分 | 2分 | |||
43 | 未按规定或业主大会约定,人为拆分维修工程,规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审价和使用程序审核的 | 3分 | 1分 | |||
44 | 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凭成都市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工作牌进出的工作人员和看房客户进行故意刁难和阻扰,或者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租住户巧立名目额外收取相关费用的 | 3分 | 1分 | |||
45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3分 | 1分 | |||
46 | 干涉、阻扰、操纵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的 | 3分 | 1分 | |||
47 | 擅自迁移、砍伐树木或者调整建成绿地内部布局的 | 3分 | 1分 | |||
48 | 物业服务机构擅自退出项目管理的,未按照合同约定或合同未有约定未提前60日告知的;未依法依约办理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 5分 | 不予修复 | |||
49 | 应急安全 | 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件报告义务的 | 3分 | 1分 | ||
50 | 未按规定建立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 3分 | 1分 | |||
51 |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 | 3分 | 1分 | |||
52 | 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和重要区域未设置禁止标识、安全提示或警示标志的 | 3分 | 1分 | |||
53 | 未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的 | 3分 | 1分 | |||
54 | 电动自行车存在违规停放及充电行为、上楼的现象未履行发现、劝阻和报告责任的 | 3分 | 1分 | |||
55 | 消防车救援通道存在机动车占用情况未履行发现、劝阻和报告责任的 | 3分 | 1分 | |||
56 | 消防疏散逃生通道存在堵塞、锁闭情况未及时组织清理畅通的 | 3分 | 1分 | |||
57 | 发生安全紧急事故,未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 | 3分 | 1分 | |||
58 | 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59 | 未落实电梯、消防、避雷等设施设备安全责任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60 | 应急防控期间,未按相关行政部门规定及要求执行,或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开展防控工作不到位的 | 3分 | 1分 | |||
61 | 协同工作 | 不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各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各项工作的 | 3分 | 1分 | ||
62 | 未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使用智慧物业平台的 | 3分 | 1分 | |||
63 |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执行公务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64 | 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65 | 管理事项 | 前期物业服务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或协议选聘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66 | 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3分 | 1分 | |||
67 | 投标人强行冲击评标现场,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68 | 在招投标活动中,未中标的投标物业服务机构,违规进驻项目提供物业服务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69 | 在办理物业服务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 3分 | 1分 | |||
70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或者与物业服务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服务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71 | 未按规定向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 3分 | 1分 | |||
72 | 未按规定派驻项目负责人,或者派驻的相应专业服务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 3分 | 1分 | |||
73 | 未按规定公示信用信息分值及等级评定结果 | 3分 | 1分 | |||
74 | 未按规定如实向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的,或未按规定在期限内在信用信息系统填报和更新物业服务管理相关信用信息的 | 3分 | 1分 | |||
75 | 泄露、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 3分 | 1分 | |||
76 | 擅自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的 | 3分 | 1分 | |||
77 | 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78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 5分 | 不予修复 | |||
备注:一般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动态调整。
附件2
成都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息量化标准
基本信息量化标准 | ||||||
序号 | 基本信息 | 评分内容与标准 | ||||
1 | 个人信息 (60分) | 个人信息(60分) | 按信用系统平台设置填报,主要包括所在物业服务机构、服务项目、职称等相关信息,物业服务机构、项目经理填报及时、完整、准确,得分60分。 | |||
2 | 从业时长 (2.5分) | 在物业行业的从业年限 (2.5分) | 5年(含)以内得0.5分, 5年-10年(含)得1分,10年-15年(含)得1.5分,15年-20年(含)得2分,20年以上得2.5分。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为准。项目负责人变更物业服务机构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 |||
3 | 学历信息 (2分) | 取得学历信息 (2分) | 取得工程、经济、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得0.5分,取得工程、经济、财务、法律等物业管理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得1分,取得工程、经济、财务、法律等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得1.5分,取得工程、经济、财务、法律等物业管理相关博士研究生学历得2分。以取得的学历证书为准。 | |||
4 | 专业能力 (2分) | 专业职称信息 (2分) | 取得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得1分,高级职称得2分。以取得的相关专业职称证书为准。 | |||
5 | 服务信息 (2.5分) | 服务规模 (2.5分) | 物业服务项目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下得0.5分,10万平方米-50万平方米(含)得1分,50万平方米-100万平方米(含)得1.5分,100万平方米-150万平方米(含)得2分,150万平方米以上得2.5分。以物业服务合同标注为准。 | |||
良好行为信息量化标准 | ||||||
序号 | 良好信息 | 评分内容与标准 | ||||
6 | 表彰奖励 | 项目负责人在诚信表彰、安全生产、公共服务、节能环保等城市重点领域获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组织作出的书面材料,以及其他经确认的信息材料,以正式文件为准,按国家、省、市、区(市)县四级,项目负责人分别得5分、3分、2分、1分。 | ||||
7 | 基层党建及社区治理 | 项目负责人任社区网格员、小区党组织成员或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意一职的,经街道(乡、镇)党组织认定的,得0.5分,可累计加分;项目负责人一个记分年度内积极参与和支持社区活动,经社区认定的,得0.5分;物管小区(院落)获得评为市级百佳示范小区,项目负责人得1分。 | ||||
8 | 老旧项目管理 | 项目负责人正在为老旧项目(按成都市老旧院落界定时间进行认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以项目所在地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区(市)县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合同为准,得1分。 | ||||
9 | 农集区项目管理 | 项目负责人正在为规模在100户以上的农集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以项目所在地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区(市)县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合同为准,得1分。 | ||||
10 | 满意度测评 | 物业服务项目在业主满意度测评或街办(社区)测评中获得表彰通报的,经国家、省、市、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项目负责人分别得5分、3分、2分、1分。 | ||||
11 | 行业发展研究 | 项目负责人参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课题、政策、行业标准制定等任务,经国家、省、市行政部门认定的,分别得2分、1.5分、1分加分; 项目负责人在国家级公开刊物上发表行业研究文章,以刊登文章的刊物资料为准,得1分,一个记分年度内不超过1分。 | ||||
一般不良行为信息记分标准 | ||||||
序号 | 类别 | 评价信息 | 评分内容与标准 | |||
每核实一次的扣分标准 | 整改修复后扣分标准 | |||||
12 | 基础服务 | 住宅小区服务窗口接待人员接待不规范、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 | 3分 | 1分 | ||
13 | 未严格执行每日自查制度,并通过相关APP或智慧物业平台上报自查和整改情况、灾情信息的 | 5分 | 2分 | |||
14 | 未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日常巡视或未对供水管道漏水等突发事件实施前期应急处置的 | 2分 | 0分 | |||
15 | 未按约定提供安全值班、巡逻服务或安全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 2分 | 0分 | |||
16 | 秩序维护员擅自脱岗、离岗不尽责的 | 2分 | 0分 | |||
17 | 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绿化养护管理的 | 2分 | 0分 | |||
18 | 小区绿地堆物,未及时清理的 | 2分 | 0分 | |||
19 | 小区垃圾厢房或垃圾堆放点不整洁的 | 2分 | 0分 | |||
20 | 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装修垃圾定点堆放场所(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除外) | 2分 | 0分 | |||
21 | 未按规定履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强制提供有偿服务的 | 2分 | 0分 | |||
22 | 未按规定公示物业管理相关信息的(包括公开办事流程、服务等级标准、项目负责人姓名和照片、三级投诉电话等) | 5分 | 2分 | |||
23 | 物业服务收费未明码标价,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 5分 | 2分 | |||
24 | 实行酬金制的,未按规定、约定向全体业主公示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的 | 5分 | 2分 | |||
25 | 未按约定公示公共收益收支账目且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 | 5分 | 2分 | |||
26 | 未按规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小区维保工作的,或未按相关规定或者技术规范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养护,或未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导致物业共用部位损害严重的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的 | 5分 | 2分 | |||
27 | 未佩戴实名制胸卡(胸牌),或者项目员工未佩戴胸卡(胸牌)的 | 3分 | 1分 | |||
28 | 未按规定、约定,建立、妥善管理、保存物业及物业服务档案的 | 3分 | 1分 | |||
29 | 或未按规定向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的 | 3分 | 1分 | |||
30 | 未在按规定公示信用信息分值及等级评定结果 | 3分 | 1分 | |||
31 | 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规划用途 | 5分 | 2分 | |||
32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 | 5分 | 2分 | |||
33 |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 | 5分 | 2分 | |||
34 | 违反相关规定“卖口子”的 | 3分 | 1分 | |||
35 | 未按规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的 | 3分 | 1分 | |||
36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等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37 | 违规停水、停电、停气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38 | 对在装修时凭证进出的施工人员和物料进行故意刁难和阻扰的,或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向业主或者使用人强行使用或者推荐装饰装修公司等装饰装修相关材料的 | 3分 | 1分 | |||
39 | 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凭成都市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工作牌进出的工作人员和看房客户进行故意刁难和阻扰,或者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租住户巧立名目额外收取相关费用的 | 3分 | 1分 | |||
40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 | 5分 | 不予修复 | |||
41 |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未履行告知、劝阻、报告义务的 | 3分 | 1分 | |||
42 | 发现违规建筑或装修未履行告知、劝阻和报告义务的 | 3分 | 1分 | |||
43 | 利用从事业务的便利,收受服务报酬之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3分 | 1分 | |||
44 | 擅自上调物业服务费用或违规收取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 | 3分 | 1分 | |||
45 | 拒绝或无故拖延提供相关账目资料,影响对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进行财务审计的 | 3分 | 1分 | |||
46 | 未按规定或业主大会约定,人为拆分维修工程,规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审价和使用程序审核的 | 3分 | 1分 | |||
47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3分 | 1分 | |||
48 | 干涉、阻扰、操纵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的 | 3分 | 1分 | |||
49 | 擅自迁移、砍伐树木或者调整建成绿地内部布局的 | 3分 | 1分 | |||
50 | 擅自退出项目管理的,未按照合同约定或合同未有约定未提前60日告知的;未依法依约办理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 5分 | 不予修复 | |||
51 | 应急安全 | 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件报告义务的 | 3分 | 1分 | ||
52 | 未按规定建立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 3分 | 1分 | |||
53 |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 | 3分 | 1分 | |||
54 | 未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的 | 3分 | 1分 | |||
55 | 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和重要区域未设置禁止标识、安全提示或警示标志的 | 3分 | 1分 | |||
56 | 电动自行车存在违规停放及充电行为、上楼的现象未履行发现、劝阻和报告责任的 | 3分 | 1分 | |||
57 | 消防车救援通道存在机动车占用情况未履行发现、劝阻和报告责任的 | 3分 | 1分 | |||
58 | 消防疏散逃生通道存在堵塞、锁闭情况未及时组织清理畅通的 | 3分 | 1分 | |||
59 | 应急防控期间,未按相关行政部门规定及要求执行,或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不到位的 | 3分 | 1分 | |||
60 | 发生安全紧急事故,未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 | 3分 | 1分 | |||
61 | 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62 | 未落实合同约定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安全责任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63 | 协同工作 | 不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各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各项工作的 | 3分 | 1分 | ||
64 | 未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使用智慧物业平台的 | 3分 | 1分 | |||
65 |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执行公务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66 | 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5分 | 不予修复 | |||
67 | 管理事项 | 未按规定向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 3分 | 1分 | ||
68 | 作为物业管理专家,不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物业管理专家职责或未遵守回避制度规定的 | 3分 | 1分 | |||
69 | 未按规定如实向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的,或未按规定在期限内在信用信息系统填报和更新物业服务管理相关信用信息的 | 3分 | 1分 | |||
70 |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物业服务机构中执业的 | 3分 | 1分 | |||
71 | 泄露、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 3分 | 1分 | |||
72 | 擅自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的 | 3分 | 1分 | |||
73 | 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 | 3分 | 1分 | |||
74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 5分 | 不予修复 | |||
备注:一般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动态调整。
附件3
成都市物业服务机构不良信用信息记分告知单
编号:
(物业服务机构名称) :
经查,你公司在管项目 存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情形。根据《成都市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物业服务机构信息量化标准》第____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给予记____分的处理。
若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的 天内整改到位,可根据《成都市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成都市智慧物业平台向相关部门申请修复信用分;若你公司对上述处理和记分有异议,可在信用信息公示期内向不良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申请核查。
单 位:
年 月 日
附件4
成都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信息
记分告知单
编号:
(项目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受聘机构 ):
经查,你所任职的项目(地址 )存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情形。根据《成都市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息量化标准》第____条第____款的规定,对你给予记____分的处理。
若你在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的 天内整改到位,可根据《成都市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成都市智慧物业平台中向相关部门申请修复信用分;若你对上述处理和记分有异议,可在信用信息公示期内向不良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申请核查。
单 位:
年 月 日
附件5
成都市物业服务机构不良行为信息异议申请表
机构名称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
联系地址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异 议 申 请 简 述 | 机构名称(盖章): | |||
附 件 目 录 | ||||
附件6
成都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信息
异议申请表
项目负责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物业项目名称 | ||
物业项目地址 | 区、街道 | |
所属物业 服务机构 | ||
异 议 申 请 简 述 | 项目负责人签名: 机构名称(盖章): | |
附 件 目 录 | ||
附件7
异议处理情况告知单
(物业服务机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 :
你公司/你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不良行为信息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复查事项已通过核准,现已对提出的第条第款记分项进行了修正。请于 年 月 日后,登陆成都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查询。
单 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8
异议申请驳回告知单
(物业服务机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 :
你公司/你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不良行为信息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复查事项经我单位审核,认定第条第款的记分项客观属实,对你公司/你提出的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复查不予采纳。
单 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9
成都市物业服务机构不良行为信息修复表
信用修复表编号:
申请修复 机构名称 | (系统生成) | 机构类型 | (系统生成) | ||
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系统生成) | ||||
修复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修复具体事项 | (系统生成) | ||||
信用修复 申请资料 | 此栏由机构自主上传: 1、《信用修复申请报告》(盖鲜章DPF版),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简述、整改完成情况描述; 2、整改完成相关佐证材料(盖鲜章DPF版); 3、不良行为信息修复承诺书(盖鲜章DPF版) | ||||
审核单位 修复意见 | □申请修复机构已整改完成,同意修复。 □申请修复机构整改不合格,不予修复。(审核单位填写不予修复具体原因) | ||||
处理结果 | □修复申请经审核通过,同意修复。 □修复申请经审核不通过,不予修复。 | ||||
备注 | 如对处理意见有疑问,请咨询市住建局/区(市)县住建局,电话:XXXXXX |
附件10
成都市物业服务机构不良行为信息信用修复
承诺书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后4位: ,于 年 月 日,违反了《成都市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条款。我单位在不良行为发生后,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积极了解相关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文件,主动修正和整改不良行为。现提请对该条不良行为信息进行信用修复。
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二、已按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全面进行整改;
三、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若未遵守本承诺内容,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不良行为信息信用修复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法人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成都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信息修复表
信用修复表编号:
项目负责人所在在机构名称 | (系统生成) | 机构类型 | (系统生成) | ||
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系统生成) | 项目负责人服务项目名称 | |||
项目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修复具体事项 | (系统生成) | ||||
信用修复 申请资料 | 此栏由项目负责人所在机构上传: 1、《信用修复申请报告》(盖鲜章DPF版),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简述、整改完成情况描述; 2、整改完成相关佐证材料(盖鲜章DPF版); 3、不良行为信息修复承诺书(盖鲜章DPF版) | ||||
审核单位 修复意见 | □申请修复机构已整改完成,同意修复。 □申请修复机构整改不合格,不予修复。(审核单位填写不予修复具体原因) | ||||
处理结果 | □修复申请经审核通过,同意修复。 □修复申请经审核不通过,不予修复。 | ||||
备注 | 如对处理意见有疑问,请咨询市住建局/区(市)县住建局,电话:XXXXXX | ||||
附件12
成都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信息信用
修复承诺书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后4位: ,受聘单位 ,于 年 月 日,违反了《成都市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条款。我在不良行为发生后,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积极了解相关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文件,主动修正和整改不良行为。现提请对该条不良行为信息进行信用修复。
我郑重承诺:
一、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二、已按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全面进行整改;
三、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若未遵守本承诺内容,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不良行为信息信用修复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3
物业服务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情况公示栏
(模板)
(机构名) 20XX年 月至 月 平均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 | 项目负责人 20XX年 月至 月 平均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 | ||
信用分值 | 信用等级 | 信用分值 | 信用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