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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服务指南》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2020-09-27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规划建设国土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房发〔2018〕13号)、《关于进一步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成住建〔2019〕86号)中关于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构建安全、便捷的使用监管体系,进一步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表决权,结合维修资金使用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服务指南》,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物业事务服务中心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服务指南》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12日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以下简称195号令)、《<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房发〔2018〕13号)、《关于进一步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成住建〔2019〕86号)。

二、名词解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使用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需经分摊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表决同意,并向业主公示。

使用类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分为正常使用、授权使用、应急使用。

正常使用是指经分摊列支范围内业主对使用方案依法表决后的使用;

授权使用是指按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或应急使用预案约定授权的使用;

应急使用是指未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建筑区划,按照195号令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排危除险的使用。

使用申请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作为使用申请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选聘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使用申请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主体不履职(无法履职)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使用申请人。

属于正常使用、应急使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书面委托其他依法成立的主体作为使用申请人。

授权使用由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或应急使用预案约定的执行主体作为使用申请人。

建筑区划内仅有售后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作为使用申请人,售房单位已破产、解体、注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使用申请人;建筑区划内既有售后公有住房又有其他类型房屋的,由上述规定的申请主体作为使用申请人。

三、正常使用,授权使用,应急使用流程图

 

 

 

(一)正常使用流程图

 

 

 

 

                                                           

 

 

 

                           

 

 

 

 

 

 

 

 

 

 

 

 

 

1、正常使用备案所需材料:

(1)开发建设单位已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证明材料或开发建设单位未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且拒不承担维修费用说明(开发建设单位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说明);

(2)经公示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3)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主表决意见表;

(4)物业管理规约(采用默认表决、异议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的);

(5)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主表决结果公示;

(6)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正常使用);

(7)工程预算书(预算金额3万元以下)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造价预算咨询建议书》(预算金额3万元及以上);

(8)中标结果通知书(委托代理机构采取招标方式选取施工单位的项目);

(9)维修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电梯、消防设施设备维修项目);

(10)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预算金额1万元及以上的电梯维修项目);

(11)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同意使用资金的书面证明(涉及售后公有住房的);

(12)税务发票;

(13)经办人身份证明;

(14)其他相关资料。

备注:预算资金可在使用备案后拨付,也可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并拨付,需在使用方案中约定。

2、正常使用结算所需材料:

(1)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验收意见表;

(2)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报告表;

(3)工程监理验收意见书(引入工程施工过程监理的维修项目);

(4)工程结算书(预算金额3万元以下)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结算审查报告书》(预算金额3万元及以上);

(5)税务发票;

(6)经办人身份证明;

(7)其他相关资料。

 

 

 

 

 

 

 

 

 

 

 

 

 

 

(二)授权使用流程图

 

 

 

 

 

 

 

 

 

 

 

 

 

 

 

 

 

 

 

 

 

 

1、授权使用备案所需材料:

(1)经公示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2)经备案的管理公约或应急使用预案;

(3)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授权使用);

(4)《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造价预算咨询建议书》;

(5)维修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电梯、消防设施设备维修项目);

(6)质监或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书(电梯、消防设施设备维修项目)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电梯维修项目);

(7)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同意使用资金的书面证明(涉及售后公有住房的);

(8)税务发票;

(9)经办人身份证明;

(10)其他相关资料。

备注:预算资金可在使用备案后拨付,也可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并拨付,需在使用方案中约定。

2、授权使用结算所需材料:

(1)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验收意见表;

(2)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报告表;

(3)工程监理验收意见书(引入工程施工过程监理的维修项目);

(4)《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结算审查报告书》;

(5)税务发票;

(6)经办人身份证明;

(7)其他相关资料。

(三)应急使用流程图

 

 

 

 

 

 

 

 

 

 

 

 

 

 

 

 

 

 

 

 

1、应急使用备案所需材料:

(1)经公示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2)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应急使用);

(3)维修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电梯、消防设施设备维修项目);

(4)质监或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查勘确认证明材料(电梯、消防设施设备维修项目);

(5)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同意使用资金的书面证明(涉及售后公有住房的);

(6)税务发票;

(7)经办人身份证明;

(8)其他相关资料。

备注:预算资金可在使用备案后拨付,也可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并拨付,需在使用方案中约定。

2、应急使用结算所需材料:

(1)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验收意见表;

(2)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报告表;

(3)工程监理验收意见书(引入工程施工过程监理的维修项目);

(4)《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结算审查报告书》; 

(5)税务发票;

(6)经办人身份证明;

(7)其他相关资料。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常见问题

(一)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方法是什么?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原则,按下列规定分摊:

1. 用于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 用于单幢或多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幢或多幢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 用于单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单元内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4. 用于两户或两户以上房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5.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的车位、车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但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车位、车库除外。

6. 地面房屋配备的电梯连通地下车位所在楼层的,地下车位业主不分摊该电梯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启动应急使用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未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建筑区划,当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应急情形,需要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维修的,由使用申请人报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按照195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三)、(四)项的相关规定办理:

1. 屋面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2. 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3. 供水水泵损坏或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4. 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5. 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财产安全的;

6. 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7. 供配电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使用申请人在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书面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实地查勘确认。

(三)哪些情形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1. 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 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4. 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前,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其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但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使用或按照195号令第三十条实施应急维修的除外。按照195号令第三十条实施应急维修后,业主可向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追偿维修费用。

(四)维修资金使用第三方监督服务的类别有哪些?

维修资金使用引入:招标选取施工方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审核服务、施工过程监理服务、第三方检测服务。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由专户管理银行按照专户管理协议约定提供,由使用申请人以委托书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督服务工作。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维修资金业务的联系方式(以下联系方式如有变动,请以实际为准。)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规划建设国土局

地址: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段2036号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68772041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园城市建设局

地址:高新区高新国际广场A座8楼

电话:85320363、85339061

锦江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地址:锦江区海椒市街13号7楼709室

电话:84592411

金牛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地址: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999号金牛市民中心2楼

电话:87707307、87644752

青羊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地址:青羊区文武路1号青羊政务服务中心4楼

电话:86911069

武侯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地址:武侯区武科西五路360号2栋1单元408室

电话:85293449

成华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地址:成华区玉双路1号附2号玉双大厦4楼

电话:84301055

龙泉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龙泉驿区中街117号4楼

电话:84851308

青白江区房产保障中心

地址:青白江区凤凰大道二段便民路6号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83692719

新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新都区香城南路168号16楼1611室

电话:89396520

都江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都江堰市观景路492号住建局502室

电话:87121893

双流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双流区棠中路二段25号4楼

电话:67035588

郫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郫都区德源镇红旗大道218号3号楼418室

电话:87930251

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温江区海科大厦7号楼2楼32号

电话:82668556

简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简阳市西街167号

电话:27218560

崇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崇州市学苑南路124号4楼

电话:82219129

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彭州市天彭镇回龙西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C区

电话:83707449

大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大邑县东壕沟北段272号

电话:88297192

金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金堂县赵镇滨江路二段2号

电话:84922595

蒲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蒲江县鹤山北路92号

电话:88532223

邛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邛崃市临邛镇凤凰大道567号政务中心2楼

电话:88742278

新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新津县西创大道1616号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82556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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