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1501号万和中心3栋806号
服务热线1
13880368355
服务热线2
19983396406
咨询热线
13541229833
司法案例
您的当前位置为: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司法案例

【行政诉讼】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行政行为一案韦汉超、刘倩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19-12-22

 韦汉超、刘倩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川06行终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韦汉超,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倩,女,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从棋,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波,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继良,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晖,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汉市雒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汉市雒城镇麦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581008401685J。
法定代表人李鑫,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斌,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原,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汉市越地·香港花园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汉市长春路一段**越地香港花园
负责人黄和鹏,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溪,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燕,女,1978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该业主委员会委员。
上诉人韦汉超、刘倩、刘从棋、王洪波、马继良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汉雒城政府)、原审第三人广汉市越地·香港花园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花园业委会)备案登记行政行为一案,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作出(2019)川06行辖6号行政裁定书,指定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管辖。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同年4月4日作出(2019)川0682行初1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韦汉超、刘倩、刘从棋、王洪波、马继良的起诉。五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川06行终3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院于2019年9月25日重新作出(2019)川0682行初27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韦汉超、刘倩、刘从棋、王洪波、马继良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五上诉人不服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19)川0682行初27号行政判决书,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广汉雒城政府对第三人香港花园业委会的备案登记;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黄和鹏等人在没有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居委会的参加下,自发组织选举,选举程序违法、违规;2.对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身份未进行核实;3.表决票数的数据严重失真,从而导致选举结果不真实;4.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双过半”(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投票表决方式;5.被告在对香港花园小区业委会备案中,未尽到必要的审查职责,被告作出的备案登记应予撤销。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3日,广汉市越地·香港花园小区召开首届业主大会,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因不符合选举办法,宣布失败。同年8月4日,小区业主自行发起实名选举。选举出业委会成员为罗强、王立、王正芳、黄和鹏等七人。后雒城政府对选举情况、候选人身份予以核实,确认了双过半候选人为:黄长燕、黄和鹏、江海燕、李敬妮、罗强、王立、王正芳;对该7名候选人中6名业主身份予以确认,鉴于黄和鹏未及时提供共有产权人登记证明,对其业主身份认识发生分歧,认为需进一步核实,故暂未对该小区业委会进行备案。但仍然于2018年10月8日向小区业主发出《备案通知书》,载明“请持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业委会名单及产权证明文件,于三日内到雒城镇人民政府备案。”此后,王立、黄和鹏、王正芳、罗强于2018年10月31日向广汉市人民政府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确认雒城政府对原告所报送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身份不予备案的通知违法;2.判令雒城政府对原告报送的业主委员会相关资料予以备案。庭审中,雒城政府明确表示虽然黄和鹏提供了产权证明,如不进行重新选举,原告即使按通知要求提供资料,仍然不会予以备案。2018年12月6日,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681行初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雒城政府于本判决书生效三个工作日内在收到资料后对越地·香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报送的资料进行备案。2019年1月2日,被告雒城政府发出公告,载明“我镇于2018年12月24日收到相关资料,拟对越地·香港花园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2019年1月8日,被告雒城政府作出(2019)雒备字第1号《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对越地·香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报送的资料进行了备案。
该院认为,《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被告雒城政府具有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法定职责。被告雒城政府在对越地·香港花园业委会备案中,对“双过半”情况进行了审查。在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决后,对第三人越地·香港花园业委会报送的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在第三人越地·香港花园业委会报送的材料符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形式要件情况下,作出的备案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要求撤销备案行为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韦汉超、刘倩、刘从棋、王洪波、马继良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香港花园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存在严重违反程序等问题;2.被上诉人办理备案登记必须审查选举程序的合法性,并有责任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被上诉人对于当地的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选举负有指导、监督、协助责任,在越地·香港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设立过程中,被上诉人未尽法定义务。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撤销备案登记。
二审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二审予以确认。
对于本案相关争议焦点问题,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广汉雒城政府办理备案登记必须审查选举程序的合法性,并有责任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对于当地的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选举负有指导、监督、协助责任,在香港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设立过程中,广汉雒城政府未尽法定义务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前述规定,广汉雒城政府具有为其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的行政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广汉雒城政府作为备案机关接受备案是其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不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是基于业主团体的意思自治自行设立的,业委会的权利来源于业主大会的授权,而不是依据备案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备案机关接受备案并不是对业委会成立的核准和确认。《物业管理条例》并未赋予备案机关对备案事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行政职权。综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香港花园业主委员会在完成选举程序后,向广汉雒城政府申请备案,广汉雒城政府收到香港花园业主委员会提供的业委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材料后,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后对香港花园业主委员会进行了备案登记,该备案登记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上诉人提出的香港花园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存在严重违反程序等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即业主认为业委会选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选举决定。故上诉人在本次诉讼中关于香港花园业主委员会成立不合法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备案登记行政行为纠纷的审理范围。上诉人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其自身权益。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韦汉超、刘倩、刘从棋、王洪波、马继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剑
审判员 陈洪斌
审判员 田成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倩
×
姓名: *
电话: *
地址: *
备注: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