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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金堂县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实施意见》解读文本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征地拆迁安置小区管理水平,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规范管理为突破口,建立健全征地拆迁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改善居住环境,构建和谐社区,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县级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形成了《金堂县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本意见的安置小区是指我县历年来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由征后实施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用于被征地人员居住的安置小区。征地拆迁与非征地拆迁混合安置的小区,纳入本意见适用范围。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方式
安置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管委会可以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
新物业合同签订后自行终止。
(三)物业服务的力量配备与管理
安置小区物业服务的力量配备,可参照成都市房产管局《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成房发〔2007〕90号)执行。
(四)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
安置小区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根据居住区规模、物业服务事项及其质量标准等因素约定,可参照县发改局、县房管局《关于我县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金堂发改〔2018〕4号)确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
按照“政府引导,业主自治”的原则,县财政可以对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经费进行适当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和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责分工
明确各部门职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明确乡镇(街道)负责成立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明确县目督办将乡镇(街道)及各职能部门实施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推进情况纳入目标管理。
三、有效期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解读单位: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
解 读 人:张怀
联系电话:84933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