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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日期:2018-08-19

    一、制定背景
  随着城市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越来越引起民众,尤其是居住在无电梯楼房中的老年住户广泛关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2015年底,根据省住建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等3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房发〔2015〕422号)文件精神,我委联合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制定了《成都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成建委〔2015〕447号),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2018年,市政府高度重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将“开展增设电梯试点工作”列入《市政府工作报告》。我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加强学习调研相关省市政策办法,组织召开数场专题讨论会,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区(市)县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政策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3.《关于印发〈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房发〔2015〕422号)  
  三、主要内容
  1.确定实施范围及要求。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多层既有住宅,且增设电梯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住宅不适用于本意见。增设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和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2.明确各方主体责任。相关业主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也可以委托业主代表、专业机构作为代理业主具体组织实施增设电梯工作。同时,明确实施主体、代理业主、设计、审图、施工、安装等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明确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在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过程中的责任。
  3.加强社区组织主导作用。为更好地推动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部分兄弟城市的规定,明确业主应就增设电梯及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为减少矛盾,把增设电梯纳入社区治理工作范畴,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力量。增设电梯协议由增设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增设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应业主请求,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社区居委会不予盖章备案。
  4.拓宽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增设电梯建设资金筹措原则上由业主自筹,政府予以适当补助,以缓解资金筹措难问题。资金筹集3种方式: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鼓励社会公益投资、养老产业企业和其他合法资金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5.进一步简化建设管理流程。增设电梯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施工安装前,实施主体或代理业主应到项目所在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承诺手续,承诺在施工安装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明确计划开竣工时间;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实施主体或代理业主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并及时将本辖区增设电梯项目信息通知当地规划、消防、质监、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各部门按照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区(市)县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资金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社治委负责指导社区组织做好业主意见的统筹协调;规划部门负责相关规划标准的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及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日常使用的监督管理;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房管部门负责协调物业、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
  四、解读机构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与科技处(陈轶 61889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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