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1501号万和中心3栋806号
服务热线1
13880368355
服务热线2
19983396406
咨询热线
13541229833
政策速递
您的当前位置为: 网站首页  >  政策速递  >  政策速递

【成都】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堂县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  日期:2018-07-07

金堂府办函〔2018〕44号


赵镇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金堂县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6


金堂县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水平,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规范管理为突破口,建立健全安置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改善安置小区居住环境,着力构建和谐社区。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金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原则

第一条 适用本意见的安置小区是指我县历年来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由征后实施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用于被征地人员居住的安置小区。征地拆迁与非征地拆迁混合安置的小区,纳入本意见适用范围。

第二条 安置小区竣工交付使用后,属地乡镇(街道)是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区域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县规划、城管、房管、人社等部门是安置小区物业管理业务指导主体,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机制,健全安置小区自治管理机制,加强国土、物管、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政策宣传,加强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

第三条 安置小区建设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到县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到县房管局办理建筑区划的划分意见书,明确物业各组成部分的权利人和维修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的水、电、气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信息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房屋交付使用前,属地乡镇(街道)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依法选聘安置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30日内,到县房管局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合格的物业及相关档案资料(含水、电、气、排污等管网施竣工图)移交给属地乡镇(街道)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到县房管局办理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

第六条 安置小区业主入住后,在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况下,属地乡镇(街道)应组织并指导安置小区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管委会,决定小区重大事项。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方式

第七条 安置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管委会可以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新物业合同签订后自行终止。

三、物业服务的力量配备与管理

第八条 安置小区物业服务的力量配备,可参照市房管局《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成房发200790号)文件执行。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参加物业管理行业培训,并纳入全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名册中统一管理。

四、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

第九条 安置小区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根据居住区规模、物业服务事项及其质量标准等因素约定,可参照县发改局、县房管局《关于我县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金堂发改〔20184)确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

安置小区物业服务费用的来源主要由个人交纳、公共收益组成。属地乡镇(街道)应加强宣传,树立小区业主“共建、共享、共维护”意识;小区业主应按照“谁享受、谁缴费”的原则,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按照“政府引导、业主自治”的原则,县财政可以对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经费进行适当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和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责分工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置小区物业服务费用奖补资金的拨付。

第十一条 县规划局负责在新建安置小区项目规划方案审批及规划验收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县人社局负责加大对安置小区物业服务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其物业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县城管局负责督促指导属地乡镇(街道)做好安置小区及周边环境卫生、绿化维护及公共设施健全工作。

第十四条 县房管局负责前期物业介入的指导,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查验备案等,安置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指导和监管工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委员或管委会成员参加物业管理行业培训。

第十五条 属地乡镇(街道)负责成立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加强管理,不断提升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统筹、协调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督促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到县房管局及时办理物业管理相关手续;负责做好安置小区专项维修工作;建立乡镇(街道)、社区两级物业纠纷调处机制,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对不具备召开业主大会条件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推选成立安置小区管委会,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日常监管;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管委会负责落实物业管理工作,实现物业管理由政府主导过渡到业主共同主导的转变,建立起物业管理的长效机制;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管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纠纷;落实安置小区物业经费政府奖补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加强对安置小区管理。

第十六条 县目督办负责将各乡镇(街道)及各职能部门实施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六、附则

第十七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除物业服务政府奖补资金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外,原则上参照本意见实施。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姓名: *
电话: *
地址: *
备注: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