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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2025-05-09

一、修订背景

2007年12月12日,原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出台了《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成房发〔2007〕92号),在管理建筑区划划分、维护物业管理活动正常秩序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及《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调整,《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已经不符合上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进一步适应超大城市物业管理工作新变化新要求,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与调整的管理,维护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提升物业管理的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市住建局修订形成了《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重点内容

《办法》共18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划分职责、划分原则、划分与调整程序、结果公布和注销程序等六个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与调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划分职责。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与调整的监督指导;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与调整、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进行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与调整。

(三)划分原则。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划定。规划城市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河道等公共区域不得划入物业管理区域。

(四)划分情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的用地红线图范围,原则上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建设的项目、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建设的整体规划项目或者同一建设项目内包含住宅和非住宅等不同物业类型的,在满足《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五)划分程序。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应当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方案并提交相关资料。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对于提交资料齐全的,在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并同步在智慧物业平台予以备案记录。对不符合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规定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重新提出划分方案。

(六)既有项目划分原则。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且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设立业主大会前完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并取得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书面申请,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村)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经各相关区域业主分别共同决定后,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已设立业主大会的,其已形成的管理区域原则上维持不变;经业主大会决定,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六)调整程序。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书面申请,由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村)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调整方案,经各相关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分别共同决定后进行调整,并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七)结果发布。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或调整后,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八)注销程序。因物业管理区域拆分、合并或因房屋征收等原因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已客观不存在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智慧物业平台中将原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予以注销。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管处

解 读 人:谢老师

联系电话:028-6188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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