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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都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不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该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新修订的《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对我市落实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进行了再次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四种情形下应当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履行业主委员会相应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推动培育组建业主委员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成都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正文共八章三十四条,由总则、组建条件、成员构成、组建程序、工作职责及运行、任期及解散、监督管理、附则等八章组成,重点内容如下:
(一)坚持党的领导。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党组织的引领带动作用,对符合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情形的物业管理区域积极引导、培育,指导业主发起组建申请,鼓励业主积极报名参选业主代表,监督和帮助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各级社会工作部门负责将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工作纳入基层治理体系统筹协调推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运行、指导、监督;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三)明确成员构成。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构成、人数、主任及副主任的人选等作了明确规定,并提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的资格条件要求。物业管理委员会一般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指派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11人以下的单数,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四)明确组建程序。按照发起组建申请、启动组建准备、发布组建公告、推荐业主代表、确定业主代表、公示成员名单、发布成立公告、资料立卷归档、刻制专用印章等九个环节,规范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程序。
(五)明确工作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履行业主委员会相应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明确了四种不同情形下物业管理委员会分别履行的主要职责。
(六)明确任期及解散情形。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2年。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未能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经达到法定表决要求的业主共同决定或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在征得本届物业管理委员会中业主代表同意后,物业管理委员会及成员可连任,连任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以届期作为区别。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管处
解 读 人:谢老师
联系电话:028-618813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