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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诉讼】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代文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日期:2017-08-18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0321民初1409

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131单元132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文权,男,19795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代文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720日立案。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7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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