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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诉讼】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谌文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日期:2017-08-09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民初7043

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麓山大道二段19号。

负责人:吴芸,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霞、王雪梅,系公司职员。

被告:谌文娟,女,19859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谌文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721日立案。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7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书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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