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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诉讼】原告宜宾绿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日期:2017-08-17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502民初3645

原告:宜宾绿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东区绿洲家园住宅小区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759721049N

法定代表人:袁吉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勇,男,19801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宜宾绿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62日立案后,原告宜宾绿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7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绿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赵勇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绿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宾绿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德其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春华

书 记 员 曾叙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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