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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诉讼】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吴群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日期:2017-08-01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403民初787号

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萨拉大道38号10号楼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32709853XK。

负责人:吴金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发,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该分公司副经理,住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茶园巷37号附20号。

被告:吴群芳,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被告吴群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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