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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诉讼】成都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日期:2017-03-27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2民初194

原告:成都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里中路602-5701号。

法定代表人:曾祥,行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太金,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小梅,女,19719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1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兰莉萍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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