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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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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征求《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日期:2021-04-18

各位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我委组织对原《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03〕13号)进行修订,在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文本发布,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4月23日前发送邮件至zbtbxxgk@163.com。 

我委将认真研究吸纳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感谢你对四川招投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15日


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四川省评标专家队伍的建设管理,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评标专家的申请、认定、管理,以及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授权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建、管理。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相关工作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工作。

   省级各部门(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另行设立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组建,行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满足全省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    

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国务院部委直接管理招标投标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定期委托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对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委托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对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核查。

     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外,原则上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权和义务


 综合评标专家库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评标专家,征集通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站、省发展改革委网站等信息平台公开发布。

      第条  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人员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未曾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曾被消评标专家资格;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户籍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包括单位推荐、个人申请);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初核后汇总至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应类别专家进行复核。

申请人须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复核通过人员须参加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的入库培训和考试。考试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评标技能、职业道德及相关专业要求等,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拟定。考试合格人员予以颁发评标专家证书,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不得再申请评标专家资格:

(一)提供虚假证明资料;

(二)考试中存在作弊行为;

(三)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进入综合评标专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评标专家负有以下义务:

(一)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对所提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其他好处

(三)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四)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及时维护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个人信息,确保个人信息真实、有效

(六)协助、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评标专家,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年满70周岁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或者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评标系统等原因,无法胜任评标工作;

(三)聘期结束后参加资格复审考试不合格

(四)自愿申请退出;  

 (五)满足第二十七条规定负面行为积分达到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并且同意参加评标后,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评标。因故可能迟到的,应及时联系现场监督单位请假。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一段时间无法参加评标的,应在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内及时登记请假信息。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8个月。

       

        第三章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八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在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设网络抽取终端,抽取专家不收取费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级进入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络终端抽取专家。

省内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所需专家在项目开标城市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络终端抽取;跨省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所

需专家分别由评审城市的网络终端抽取。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评标专家抽取工作保密制度。抽取终端操作人员须为在编人员,定期轮岗并接受相关工作培训。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抽取原则上应于开标完成后一个小时以内,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严格保密。

项目所需评标专家数量和抽取地域按有关规定执行

评标专家确定后,须对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最终确定的评标专家进行书面记录;网络抽取终端操作人员、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员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评标专家的专业类别原则上应与招标项目内容匹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以及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招标人可直接确定专家,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分之

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抽取或者补充抽取:

已抽取的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无故迟到30分钟以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认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函告省发展改革委通知召回相关评标专家。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给予支持。

           

         第四章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三年,可以续聘。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复审制度。评标专家聘期届满后,按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培训及资格复审考试。资格复审考试合格的可以续聘,不合格的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七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内评标专家管理采用负面行为积分制,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和考核;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评标专家评标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将违纪情况抄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附件1)对专家负面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填写《评标专家负面行为记分表》(附件2),送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完善积分记录,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评标专家1次评标违反多项标准的,应当分别记录,累积计算。

第二十  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根据《评标专家负面行为记分表》,及时将扣分情况录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计入专家个人信息,并通过系统短信等形式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扣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扣分处理的部门申诉。申诉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评标专家对申诉结论仍然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  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达到3分或者一次扣3分的,暂停评标3个月;积分达到6分,暂停评标3个月,一次扣6分的,暂停评标6个月;积分达到9分的暂停评标6个月,一次扣9分的,暂停评标12个月;积分达到12分,或一次扣12分的,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取消担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评标专家暂停评标期间,不得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

三十 评标专家扣分情况及相应处理决定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站依法公开。

第五章  附  


三十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专家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发现评标专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03〕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

2. 评标专家负面行为记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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