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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温江区某物业项目物业公司转供电加价收费,被责令退还963730元,并被处罚30000元

来源: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  日期:2021-02-24

    成都X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川市监成温行处〔2020〕0355号

    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2021-02-24  责任单位: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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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为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行政处理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

    法律依据

    当事人(柳城谊苑项目)高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的政府定价,擅自高于政府定价收取柳城谊苑小区商业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于2020年7月下调了预收柳城谊苑小区商业电费的标准,承诺采用定期核算多退少补的方式保证电价政策执行到位,主动向柳城谊苑小区商户清退了多收电费,且至本案调查终结时已全部退还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存在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4. 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的规定,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已全部退还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本案不再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对成都X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城谊苑项目)退还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予以没收。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附 件

    1 · 柳城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112)(成都X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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