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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某物业公司张某1、其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7-08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内0103刑初461号
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1,男,1995年4月15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住山西省太原市。2019年5月17日被杏花岭公安分局抓获临时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5月21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广德,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其某,男,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高中文化,住赤峰市。2019年9月12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临时羁押于阿鲁科尔沁旗看守所,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呼德力格尔、彭业潮,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以呼回检刑诉〔2019〕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其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李广德、被告人其某及其辩护人呼德力格尔、彭业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1、其某与那顺孟和(另案处理)等人在内蒙古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保安期间,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大溪地小区业主尚慧洲、刘冬梅、李秀清、吴丹、翟晶洁、庞淑清、王国栋、郑雪峰、王慧;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天骄领域业主曲德洋、王秀等人家催缴物业费,在催缴物业费过程中,被告人张某1、其某等人使用威胁、恐吓、辱骂、砸门、喷油漆、堵锁眼等方式滋扰被害人,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提供了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现场勘验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1、其某为催缴物业费,在小区业主家门口采用威胁、恐吓、砸门、喷油漆等方式滋扰被害人,严重影响被害人生活,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1、其某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予判处。
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催收物业费具有职务性,被害人拖欠物业费有过错,没有对每一位业主都进行了喷漆、堵锁眼等方式,而是辱骂或者用拳头砸门,喷油器和堵锁眼是在1-2户业主,应该与恶性的寻衅滋事案件相区别。张某1在本案系从犯,被抓获后配合公安机关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张某1愿意积极给业主进行赔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他2017年才入职,没有去这么多家,他去了也没有使用暴力。其辩护人认为其某只参与了翟晶洁家催款行为,在现场仅仅是录像,系从犯。被告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并非每一起都采取了喷漆、堵锁眼的行为,业主常年均拖欠物业费,有过错,被告人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1、其某均系内蒙古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安,其某于2016年12月21日入职,张某1于2016年3月1日入职。
2016年5月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1、其某与那顺孟和(另案处理)等人在内蒙古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保安期间,收缴物业费以获得工资提成。二被告人及那顺孟和(另案处理)在呼和浩特市××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天骄领域小区催缴物业费,催缴物业费过程中,被告人张某1、其某等人使用威胁、恐吓、辱骂、砸门、喷油漆、堵锁眼等方式滋扰被害人,严重影响被害人生活,破坏社会秩序。
另查明,张某1在2017年3月、5月、6月、8月、2018年9月、11月、12月工资中均有收费提奖,其某在2017年3月、5月、6月、8月工资中均有收费提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抓捕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明张某1于2019年5月17日被抓获,送至太原市第一看守所羁押。其某于2019年9月12日被抓获。
2.书证。
(1)通知、大溪地违章用户明细、业委会工作函,证明呼和浩特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通知大溪地小区存在燃气安全隐患。
(2)照片,证明尚慧洲家被喷了“还钱”字样。翟晶洁母亲脚受伤的情况,翟晶洁家门被喷漆及损毁情况,去翟晶洁母亲家索要物业费的男子照片,王秀家门损毁情况及去王秀家索要物业费的男子照片。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示范文本,证明大溪地小区物业前期是由均豪物业负责。
(4)考勤与工资记录,证明张某1的工资自2016年3月--2019年2月,其某的工资自2016年12月-2019年1月,二人的工资构成中包含收费提奖。
(5)张某1、那顺孟和、其某的银行账户明细,证明三人的工资明细。
(6)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二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3.接警单、被害人陈述。
(1)接警单、曲德洋的询问笔录,证明曲德洋家属2016年12月27日-30日报警三次,有五个自称佳荣物业公司的男子去他家索要物业费,他们用拳头砸门、用脚踢门,还进行辱骂、威胁和恐吓。
(2)接警单、尚慧洲的询问笔录,证明2016年5月尚慧洲家属报警一次,晚上十点左右有3、4个男子在他家门外砸门索要物业费。2017年3、4月份一天,他家玻璃被人用白色油漆喷了“还钱”的字样,2017年4月他家玻璃被人扔了鸡蛋,之后过了十几天,他家玻璃被人用红色油漆喷了“还钱”的字样。
(3)接警单、王秀的询问笔录,证明2017年2月-4月王秀家属报警四次,2017年1月的一天晚上,有四五名自称是物业公司的男子索要物业费,其中一个瘦高个用手抓着防盗门来回往墙上摔。2017年2月的一天晚上,有四五名男子索要物业费,并砸门和摔门。这些人还说一些威胁的话,他家的防盗门上还被人用油漆喷了“还钱”字样。
(4)接警单、刘冬梅的询问笔录,证明2016年5月-6月刘冬梅家属报警两次,2016年4月有两名自称是佳荣物业公司的男子索要物业费,还说让她小心孩子,知道孩子在哪上学之类的话。2016年6月的一天晚上,有四个男子自称是佳荣物业公司的索要物业费,她报警以后他们就用脚踹了入户门,把防盗门踹出了一个坑。2016年八九月的一天晚上,有六个自称是佳荣物业公司的男子来他家索要物业费,他们敲了十分钟左右的门,一直踹门。
(5)李秀清的询问笔录,证明2017年4月2日晚21时左右,有三、四个自称是佳荣物业公司的男子索要物业费,还说不交物业费就让她好看,“闹死她”之类的话,还去过她家几次。
(6)吴丹的询问笔录,证明2017年5月的一天21时,有三名男子自称是物业公司的索要物业费,还说不交物业费会天天来之类的话,还把鞋架拽倒了,第二天发现门锁芯和门把手全是胶水,锁芯里有纸堵着,不交物业费限制他交水费,每次只能交20元。
(7)接警单、翟晶洁的询问笔录,证明2016年11--2017年4月,翟晶洁家属报警五次,2017年1月20日有四名自称是佳荣物业的男子索要物业费,基本每两三天一次,有时候两人,有时候四人,每次都是威胁、恐吓他和家人。2017年1月底因索要物业费把门踹坏了,2017年4月25日发现她家入户门被人用白漆喷了“还钱”字样,有一次门锁被人用纸堵住了,2017年4月27日三名男子再来喷漆的时候她母亲和对方发生争执。索要物业费大概有四五个人,不都是一起来,每次都是八点以后以威胁和恐吓的方式索要物业费,还限制她交水费,每次就让交10元。
庞淑清的询问笔录,证明2016年12月有三名自称是物业公司的人去她家索要物业费,过了几天又有人来,骂骂咧咧还踹了她家的门,2017年1月份晚上9点钟,有三名男子来她家索要物业费,把她家木门踹开了,对方还说信不信让她孩子消失了之类的话,后来还来过几次,每次都是威胁恐吓她和家人。2017年4月27日有三名男子来她家门口,往她家门上用油漆喷“还钱”字样,她和对方发生争执,对方一名男子使劲踩了她的脚。
(8)接警单、王国栋的询问笔录,证明王国栋家属在2017年5月25日报警,2017年5月有三名自称是佳荣物业公司的男子去他家索要物业费,他没交,2017年5月25日发现他家防盗门被人用胶水堵住了无法开门。
(9)郑雪峰的询问笔录,证明2016年10月、11月有三名自称是佳荣物业公司的男子来他家索要物业费,12月又来的时候他开始没有搭理,对方用脚踹防盗门,还说不交物业费就让他好过之类的话。
(10)接警单,王慧的询问笔录,证明王慧家属在2016年6月11日报警,2016年5月25日有两名自称是佳荣物业公司的男子去他家索要物业费,还说让她小心孩子出了大门有危险之类的话,他在微信群看见刘冬梅家也有人去索要物业费,2016年6月11日晚22时左右,有六七名男子去她家索要物业费,还用脚踹门,辱骂他们,她家的门锁被踹弯了。
4、证人证言。
(1)证人康某、张某2、郭某1、梁某、韩某、陈某、檀某、宋某、李某、沈某、杜某、郭某2的证言,证明证人均为大溪地小区业主,大溪地小区一开始的物业公司是均豪物业,佳荣物业使用不合法的方式将均豪物业从小区赶走了,然后佳荣物业就入驻了大溪地小区。陈耀东因为不交小区物业费就限制每次只能交20元水费,康某、梁某、陈某、陈耀东、宋某、沈某、杜某还在微信群看到佳荣物业的人通过威胁、恐吓、敲门、砸门、往业主门上喷油漆扔鸡蛋的方式催收物业费。刘冬梅、尚慧洲都在群里说过他们被暴力讨要物业费。郭某1家春联被撕毁,门锁眼里塞着对联。张某2、韩某、陈某都被几名男子索要过物业费。梁某、陈某、看见小区里姓尚的人家的入户门被红色油漆喷上了“还钱”的字样。吕真玉在小区业主群里看见物业和一名女业主发生口角。王磊看见尚慧洲玻璃和墙上被人用红色油漆喷了“还钱”。李某看见刘冬梅被几名男子威胁、恐吓索要物业费,她知道尚慧洲家玻璃被扔了鸡蛋。郭某2知道尚慧洲家玻璃被扔了鸡蛋。
(2)那顺孟和的证言,证明那顺孟和在2016年入职,经理张海燕说保安收缴物业费,收上的物业费给他们每户提成。他和张某1去过翟晶洁家,踹过门,张某1在她家门上喷了“还钱”字样,张某1用牙签和胶水堵住锁眼,后来和翟晶洁的母亲发生冲突,张某1踩了翟晶洁母亲的脚,其某没说话。2016年去王慧家催缴物业费发生口角,把她家门把手拽掉了。2017年1月在天骄领域小区一家业主索要物业费,在她家门上喷了“还钱”字样。张某1和其某的工资每月都是4000元。他和张某1去要过5回物业费,和其某要过两回。
(3)许权的证言,证明许权曾帮助王国栋家换过门锁,王国栋门锁里全都被胶水堵住了。
(4)张海燕的证言,证明张海燕是佳荣物业的总经理,张某1、那顺孟和、其某、巴达拉都是他们公司的员工,对他们所要物业费的方式不知情。
(5)焦海清的证言,证明焦海清是佳荣物业大溪地项目的经理,张某1和那顺孟和都是佳荣物业的,不清楚他们催收物业费的方式。
5、辨认笔录,证明那顺孟和、张某1能否辨认出其某,康某能够辨认出被告人张某1,李某能够辨认出张某1、那顺孟和,王秀能够辨认出张某1、那顺孟和,刘冬梅能够辨认出张某1,李秀清能够辨认出那顺孟和、张某1,吴丹能够辨认出张某1,翟晶洁能够辨认出张某1、其某、那顺孟和,王慧能够辨认出那顺孟和、张某1。
6、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王国栋家防盗门及门锁的具体情况,尚慧洲家外貌情况,刘冬梅家防盗门损毁情况,曲德洋家外貌情况,王慧家外貌情况,翟晶洁门外损毁情况,王秀家防盗门变形情况。
7、视频及照片,证明翟晶洁家门被喷漆的情况,刘冬梅家入户门被损毁的情况,尚慧洲家被喷漆、扔鸡蛋的情况,
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张某1的讯问笔录,证明张某1在2016年3月初开始在佳荣物业当保安,佳荣物业公司经理张海燕说保安可以收物业费,按照收上来的物业费的百分之十给提成,他和那顺孟和、其某、巴达拉就先去了新城区橄榄城小区和金色华府小区,后来又去了大溪地小区。2016年12月份他们去了翟晶洁家几次,他和那顺孟和踹了翟晶洁家门,还往门上喷了“还钱字样”,用胶水堵过锁眼,最后一次和翟晶洁家的老太太发生撕扯,老太太后来摔倒了,双方都报警了。我们四个人还骂了翟晶洁,说了不交物业费就等着瞧的话,他们还去过尚慧洲家、王慧家、陈国栋还有几家叫不上名字,那顺孟和在一家业主门上喷了“打电话”的字样,还在一些业主门上喷了“还钱”字样,当时和一个叫高明(同音)的业主发生过冲突,每次去的时候都去好几家业主。2017年去过天骄领域小区一家业主,他和那顺孟和、其某、巴达拉还用自喷漆在这个业主家喷上“还钱”的字样,2018年11月他和那顺孟和在天骄领域小区另一家要物业费的时候和业主发生口角,我们把对方给打了,因为此时那顺孟和被行政拘留。他和那顺孟和是在2019年3月离职,其某是2019年年前就辞职了。
(2)其某的讯问笔录,证明其某于2017年入职,和张强、那顺孟和一起大溪地小区一个女业主家收物业费,与他们发生口角,收取过最少5次物业费,业主的名字记不得了,都是那顺孟和和张强去的,他俩就去踹门和喷漆,他的汉语不清楚,就用摄像头录像。张某1给业主门上喷过漆。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宣读,并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力,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其某以催缴物业费为由,借故生非,在小区业主家门口采用威胁、恐吓、砸门、喷油漆等方式滋扰被害人,严重影响被害人生活,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地位平等,作用相当,辩护人提出的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张某1、其某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虽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二被告人通过滋扰被害人正常生活的方式索要物业费目的是提高工资收入,故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张某1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述并不完整,辩护人提出的坦白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某辩护人提出其某于2016年12月入职,仅参去翟晶洁家索要过物业费,根据查明事实,其某在2017年多个月份的工资中均包含收费收奖,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其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韩艳杰
人民陪审员   邸惠霞
人民陪审员   季彩红
 
二Ο二Ο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国婷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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