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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诉讼】温江区蜀城8号公馆刘世琼、冷艳军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19-12-19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民终135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世琼,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为,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冷艳军,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为,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江区蜀城8号公馆小区业主大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涌泉镇清泉南街168号。
代表人:陈家荣,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国霖,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江区蜀城8号公馆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涌泉镇清泉南街168号。
主要负责人:陈家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国霖,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世琼、冷艳军、上诉人温江区蜀城8号公馆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8号公馆业主大会)、温江区蜀城8号公馆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8号公馆业委会)因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5民初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世琼、冷艳军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选聘四川省仙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都物业公司)是业主大会、业委会作出的独立决定,不是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结果。2018年9月10日,业主大会、业委会向全体业主发出《温江区蜀城8号公馆小区业主大会招标选聘物业公司结果公告》(以下简称选聘公告),告知业主由业委会选聘仙都物业公司为新物管。选聘决定未经小区业主同意,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属于业主撤销权可诉对象。二、8号公馆业委会未被授权,无权执行决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业委会有权实施选聘物业事宜的前提是被授权。而且选聘物业及招投标工作由物业选聘小组执行,不是业委会。三、一审法院以存疑的证据认定事实属于事实不清,应予撤销。没有证据证明会议就通知已被业主知道,选票也无法提供,程序合法性和表决真实性均存疑。
8号公馆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辩称,招标结果不属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一审判决公平公正。业委会委托了招标机构进行招标,对方已经明确是针对中标通知书进行的诉讼,应驳回刘世琼、冷艳军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和选聘方案都进行了张贴并抄送街道办,业委会通过短信、QQ等方式告知了业主,业主大会顺利召开并就选聘物业公司的方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进行了公示和报送。小区的业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召开业主大会及表决结果的情况,刘世琼、冷艳军起诉超过了撤销权除斥期间。
8号公馆业主大会、8号公馆业委会上诉请求:依法纠正一审判决中“本案中,8号公馆业主大会、8号公馆业委会提交了《关于召开第一届业主大会会议通知》、《温江区蜀城8号公馆选聘物业企业方案》,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通知或方案已被刘世琼、冷艳军及小区广大业主知晓。同时,本院在诉讼中要求8号公馆业主大会、8号公馆业委会提交召开业主大会的全部选票,但8号公馆业主大会、8号公馆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选票全部遗失,无法提交,导致本院无法核实业主大会召开的合法性”的错误认定。
刘世琼、冷艳军辩称,一审判决对未通知业主和未提交选票的事实认定正确。
刘世琼、冷艳军2019年2月19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8号公馆业主大会、8号公馆业委会作出的关于聘请仙都物业公司作为新物业服务公司的决定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世琼、冷艳军为蜀城8号公馆小区15幢1单元4楼405号业主。
2017年6月1日,8号公馆业委会发出《关于召开第一届业主大会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第四条载明:“业主大会表决内容:依据《蜀城8号公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委会通过小区公示栏公示、发放、电话、业主微信群、业主QQ群、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向全体业主送达如下表决票及内容:(1)《蜀城8号公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2)是否续聘宏鹏公司,依法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3)《蜀城8号公馆管理规约》;(4)《蜀城8号公馆管理规约》;(5)授权蜀城8号公馆业主委员会领导下的物业选聘工作小组,负责办理实施选聘物业及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6)选举增补蜀城8号公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7)选举蜀城8号公馆各楼栋代表;(8)选举成立蜀城8号公馆业主监事会。”第五条载明:“表决方式:依据《蜀城8号公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实行实名制投票,依照如下表决方式:1.业主或业主书面委托人到业委会办公室领取表决票,现场表决后,投入封闭式入投票箱。2.业主委员会组织专人采用封闭式投票箱上门书面征求业主表决意见,入户送达表决内容,回收表决意见。3.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通过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的业主预留联系方式向业主打电话送达表决内容,并录音,业主通过电话表决意见。4.业主通过电话(17360035082)、短信(17360035082)、业主微信群(八号公馆业主维权群)、业主QQ群(220479872)等方式表决。5.通过以上第3、4种方式表决意见的,需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核实业主身份后(身份无法核实或核实不到的无效),并在社区或业主代表的监督下,为表决人代为填写书面表决意见,投入封闭式投票箱。此方式代为投票工作人员及监督人需于书面表决意见票上签名,并备注可证其真实性及可追溯性资料。6.以上表决方式,实行实名制,同一户业主不得重复投票。所有表决票,依照不同表决内容,分别投入专用封闭式投票箱,分别由专人保管,同时欢迎业主代表参与监督。7.对于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10日内不反馈意见的,或者不提供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多数票。8.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所收集业主表决投票权数或投票人数未达到法定规定,将延长业主投票时间及开箱验票时间。”2017年6月9日,8号公馆业委会发布了《温江蜀城8号公馆选聘物业企业方案》(以下简称选聘方案),载明蜀城8号公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表决票内容应包含两大内容:1.前期物业服务关系要不要解除,即是否续聘宏鹏公司。2.怎样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并以此设计了表决票内容。2017年6月30日,8号公馆业主大会发布了《蜀城8号公馆第一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告》,其中载明:“本次大会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经过在小区公示栏、QQ群、微信群等多渠道公示会议筹备事项,公示期满,通过上门派发、小区现场发送、短信、QQ、微信、电话等方式通知送达表决票,对是否续聘宏鹏公司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选聘物业公司方案进行表决。根据宏鹏公司提供的数据,本小区总户数为1359户,其中开发商未出售的房屋计104户,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1个投票权数。本次会议总业主数1256个,专有物业总面积219699平方米。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共收回表决票812张,其中不同意续聘签约宏鹏公司、同意按照表决票上C项的条件和方案公开招标选聘评标第一名的中标的729张,占总业主数58.04%,专有物业面积和为127617.98平方米,占总面积的58.09%。空白票43张、弃权票25张。送达未投回的表决票443张。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大会决定如下:一、不续聘宏鹏公司,也不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二、按照选聘物管公司方案(表决票C项内容)招标选聘物管公司,评分第一名中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018年1月1日,8号公馆业委会与宏鹏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宏鹏公司为蜀城8号公馆提供物业服务,合同自2018年1月1日生效,试用期为6个月。
2018年7月30日,8号公馆业委会发布《关于启动公开招标选聘物管公司工作公告》,其中载明:“2017年6月开始,在涌泉街办的指导和清泉社区的监督下,温江区蜀城8号公馆第一届召开业主大会表决聘请物业公司相关事项,作出了由本届业委会主持按照大会表决条款公开招标择优选聘一家物业公司服务本小区的决定。涌泉街办及清泉社区建议给宏鹏公司6个月的整改,现整改结束。经蜀城8号公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从即日起正式启动按照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要求公开招标选招蜀城8号公馆物管公司工作。”2018年9月10日,8号公馆业主大会、8号公馆业委会发布公告,载明:“温江区蜀城8号公馆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按照大会表决通过的招标方案招标选聘物管公司、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本届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启动公开招标选聘物业公司,采取登报公告报名,初评资信标选出前8名共10家报名企业,接受考察在管服务项目并听取拟任项目经理答辩,最后参加商务和技术标竞标,经过三轮竞聘综合得分第一名中标方法。至9月9日下午五点半,蜀城8号公馆招标选聘物管公司揭晓,综合得分排名前三名如下:第一名:仙都公司;第二名: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名:成都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即日起,办理其他各家投标物业公司所转保证金和会务费。”2018年9月13日,8号公馆业主大会、8号公馆业委会向仙都物业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
诉讼中,一审法院要求8号公馆业主大会、8号公馆业委会提交召开业主大会时的全部选票,但8号公馆业主大会、8号公馆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选票全部遗失,无法提交。
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主要采信了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刘世琼、冷艳军提交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信息查询记录、温江区蜀城8号公馆小区业主大会招标选聘物业公司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物业服务合同,8号公馆业主大会、8号公馆业委会提交的蜀城8号公馆第一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告、关于召开第一届业主大会会议通知、温江蜀城8号公馆选聘物业企业方案、关于启动公开招标选聘物管公司工作公告等证据和庭审笔录。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第二款规定:“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8号公馆业主大会、8号公馆业委会提交了会议通知、选聘方案,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通知或方案已被刘世琼、冷艳军及小区广大业主知晓。同时,8号公馆业主大会、8号公馆业委会在诉讼中表示选票全部遗失,无法提交,导致无法核实业主大会召开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在诉讼过程中,经多次询问,刘世琼、冷艳军坚持诉请撤销8号公馆业主大会、8号公馆业委会作出的关于聘请仙都物业公司作为新物业服务公司的决定。一审法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选聘仙都物业公司是8号公馆业委会执行8号公馆业主大会作出的“按照选聘物管公司方案(表决票C项内容)招标选聘物管公司,评分第一名中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的结果,而非决定本身,该结果并非业主撤销权所指向的对象。综上,刘世琼、冷艳军主张撤销8号公馆业主大会、8号公馆业委会作出的关于聘请仙都物业公司作为新物业服务公司的决定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驳回刘世琼、冷艳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世琼、冷艳军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无新的证据提交。本院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一致,对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不论由业主直接决定还是通过其他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均属于决定事项,是业主撤销权可指向的对象,而刘世琼、冷艳军起诉要求撤销的也正是选聘仙都物业公司这一决定事项,从选聘仙都物业公司的决定作出至其提起诉讼的时间不超过业主撤销权行使期间。8号公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九条已经明确约定了“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业主大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需要审查具有投票权的业主身份和人数以及其专有部分面积,按照8号公馆业主大会和8号公馆业委会的陈述,确定业主人数及专有部分面积均使用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表格名单,以此方法确定业主人数及专有部门面积的准确性无法得到保证,是否有不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与投票不能区分。一审诉讼中,8号公馆业主大会和8号公馆业委会不能按照一审法院的要求提供应当保存在决议表决票,致使人民法院根本无法审核表决结果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法庭还注意到本案中另一个特殊情况,8号公馆业主大会形式上的表决结果已经决定不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宏鹏公司并通过招标方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但该决议作出后,8号公馆业委会又于2018年1月1日又与宏鹏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2017年6月30日的决议到底是不再执行还是变更,没有新的业主大会决议予以明确。2018年7月30日8号公馆业委会有进行发布公告开展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告,2018年9月10日,8号公馆业主大会和8号公馆业委会公告已经决定选聘仙都物业公司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若选聘仙都物业公司为新物业服务企业作为2017年6月30日决议并于2018年9月10日完成的结果,其决议不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权法规定的表决要求,且与2018年1月1日续聘宏鹏公司为物业服务企业的事实冲突。若作为2018年7月30日启动招标选聘并于2018年9月10日完成的新决议事项,则违反物权法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要求。因此,8号公馆业主大会、8号公馆业委会选聘仙都物业公司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业主的请求应予撤销。刘世琼、冷艳军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8号公馆业主大会、8号公馆业委会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刘世琼、冷艳军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8号公馆业主大会、8号公馆业委会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5民初822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温江区蜀城8号公馆小区业主大会、温江区蜀城8号公馆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选聘四川省仙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三、驳回温江区蜀城8号公馆小区业主大会、温江区蜀城8号公馆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温江区蜀城8号公馆小区业主大会、温江区蜀城8号公馆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刘世琼、冷艳军上诉部分各100元,温江区蜀城8号公馆小区业主大会、温江区蜀城8号公馆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上诉部分100元,均由温江区蜀城8号公馆小区业主大会、温江区蜀城8号公馆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担。刘世琼、冷艳军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由温江区蜀城8号公馆小区业主大会、温江区蜀城8号公馆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刘世琼、冷艳军。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 健
审判员 徐苑效
审判员 牛玉洲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雷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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