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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处罚】成都市X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行政行为罚款 行政处理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附 件 |
主办:成都市人民政府 承办: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 管理与维护:成都市经济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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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青市监处【2019】306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成都市X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0121734817343P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X伟 | ||
违法行为类型 (主要违法事实)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 | ||
行政处罚依据及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期限:十五日内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11月4日 | ||
备注:此表格中工商、质监案件不公示组织机构代码。
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市监处〔2019〕3066号
当 事 人:成都市x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21734817343P
住 所:**************
法定代表人:X伟
联系电话:**************
2019年8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管理使用的怡湖春天小区的电梯进行检查,发现有10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未经定期检验,仍在使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于2019年8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街办华金大道二段180号附96号怡湖X天小区管理使用的设备代码分别为:31105101132016060049、31105101132016060050、31105101132016060051、31105101132016060052、31105101132016060053、31105101132016060054、31105101132016060055、31105101132016060056、31105101132016060057、31105101132016060058的10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于2019年7月检验期到期后,从2019年8月1日开始未经定期检验继续使用,于2019年8月5日被本局查获。调查期间,当事人于2019年8月26日取得上述10部电梯检验合格证。
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正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事实;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10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涉案10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10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10部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19年7月的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当事人青白江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成都市金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分公司的登记情况;
7、委托代理书1份,证明杨XX到本局接受调查询问是受当事人委托的事实;
8、杨文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杨XX的身份;
9、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2019年8月5日正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事实;
10、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及检验报告各10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10部超期未检的电梯于2019年8月26日经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检验合格的事实。
2019年10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青市监处告〔2019〕090036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放弃该权利。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持续时间较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资料,依据《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工商银行代收网点缴清上述罚款:
开户行:工行青白江支行
户名:成都市青白江区财政局
帐号:4402231029026434507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4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