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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质疑】关于对温江区“仁和新华”“柳岸锦城”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和温江区“上河居、逸然居”“新城府景”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的质疑回复
关于成都菩提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仁和新华、柳岸锦城、‘上河居、逸然居’、新城府景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质疑”的回复
成都菩提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街道于2019年11月18日收到贵单位对我单位“仁和新华、柳岸锦城、‘上河居、逸然居’、新城府景”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的质疑,现将贵单位的质疑回复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评分项
1.关于贵单位对“投标人拟为本项目配置的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具有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装入投标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的规定,注册物业管理师已经取消,该项目还把注册物业管理师作为评分条件,不合法”的质疑。
第一、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文件明确规定:“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和去产能中人员转岗创造便利条件。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主动开展自我清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对照职业分类大典对现有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持续降低就业创业门槛”。而此文件并未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师资质证书”的停止使用。
第二、我单位并未以此标准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和符合性审查,此项按规定采取的综合评分法,也是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中评审因素设定供应商履约能力。
依据以上两点,我单位认定该项把注册物业管理师作为评分条件,是合法。
2、关于贵单位对“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为中共党员的加2分,和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每有一个小区配备人员(除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外)中含3名及以上中共党员的得1.5分,低于3名的不得分,本项最多得3分”此受到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供应商在履行本项目合同时,与是否是中共党员是没有关系,难道不是中共党员就不能管理物业了吗?难道这是啥子政府机关还是保密单位,必须要党员才能完成。理由太荒唐了”的质疑。
我单位此次采购的四个物业服务项目是属于农民集中安置小区,有别于其他小区物业服务,且根据我辖区农民集中安置区近几年物业管理状况,物业公司主要存在“管理服务水平低、无担当意识、社会责任缺失、怕管理、羞于管理或不愿管理”等问题。我单位为切实采购一家物业服务能力和实力强,且信誉良好,设置供应商具备相应的党员,是为了更好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探索党建引领协调机制,推动我辖区农民集中安置小区物业管理规范运行,促进和谐小区建设,同时也是体现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
3、关于贵单位对“具我公司了解‘上河居、逸然居’是两个独立安置小区,分属不同的建筑区划,为啥子要合成1个包,既然要合包,为啥子不全部合成一个包呢?其他‘新城府景、仁和新华、柳岸锦城’为啥子又分成独立的包呢?分包的法律依据是啥子呢。总数要求员工32人,合包后就是34人,不要求供应商虚假承诺吗?”的质疑。
第一、“上河居、逸然居”两个小区合包采购是属于我单位内部为了合理采购以及后续合理管理进行的合包采购,此方式未违反相关采购法律法规,相关采购政策也未明确禁止两个不同红线内小区不能合包采购。
第二、关于人员配置人数不符的问题,请贵单位自行核实清楚后在确认是否人数不符的问题。
4、关于贵单位对“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分共计高达47分,前所未见,感觉是与某企业量身设计的,比如人员配置,要想得满分,这类人员至“项目经理、消防员、电梯管理员、高压电工”共计需要配置12名,如何配置客户、保安、保洁等人员,只能虚假承诺,并且,与★6.5人员配置要求自相矛盾。特别是逸然居按照这样配置,只配1个秩序维护员和环境维护员,再比如,偏偏业主方最看重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的得分仅仅只有32分,存在如此多不公平现象,做了三次需求论证,难道需求论证的专家看不出来,是不是有人在操作招标工作。简直可笑,人为操作痕迹明细”的质疑。
关于贵单位质疑评审委员会评审分数过高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同时,我单位查阅了现行的采购法规政策中并没有对评审委员会评审分数的限制最高分和最低分,我单位并未违反相关的采购法规政策。关于配置人员方面应该是贵单位理解出现了偏差,若质疑人认为我单位有涉嫌人为操作的,可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5、关于贵单位对“各包招标的内容除项目名称外,其他如商务、技术、服务标准都是一样的,但各包的评分细则和分值就不一样,确实让人遐想”的质疑。
本次我单位四个包的评分细则是一样的,只是分值略有区别,是因为“逸然居、上河居”采购包是两个小区,除了人员配置方面,其他的都与另外三个包完全一致。
二、荣誉
关于贵单位对“投标人获得2015年1月1日(含1日)各项荣誉;此项我公司认为受到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质疑。理由是:新成立的公司在哪里去申请这么多荣誉;荣誉仅代表过去,既然代表过去,为什么时间是2015年1月1日以后,而不是2000年1月1日以后或者不是2018年1月1日以后,且也不能不代表中标供应商就能以本项目获得该荣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
我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中设定的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该项目属于农民集中安置区,为切实采购一家物业服务能力和实力强,管理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企业;目采用综合评标法,此项仅做加分并不以此作为中标和成交条件,不存在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柳城街道办事处
2019年11月22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