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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陈长征、王凯、李松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19-10-01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川01行终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双楠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
法定代表人颜崇文,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治军,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长征,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凯,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琦,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晓卉,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扎西翁须,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以上六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李松,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系本案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松,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审被告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林丽,区长。
上诉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双楠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双楠街办)因与被上诉人陈长征、王凯、赵琦、王伟、周晓卉、扎西翁须、李松(以下简称陈长征等七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侯区政府)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行初2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7日,陈长征等七人以罗浮世家小区当选业委会委员名义向双楠街办提交业委会备案材料,申请对罗浮世家小区业主大会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备案。双楠街办通知补正材料。补充提交材料及备案申请审核过程中,2017年12月12日,双楠街办制发《关于撤销罗浮世家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决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撤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三届业委会。陈长征等七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武侯区政府于2018年1月3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18年2月24日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成武府行复字[2017]第58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复议决定)。陈长征等七人仍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双楠街办具有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职权。武侯区政府有就当事人不服被告双楠街办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复议的职权。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关于王伟的诉讼主体资格;二、被诉《通知》是否合法。关于王伟的诉讼主体资格。双楠街办辩称王伟无诉讼主体资格,未提供证据证明,同时王伟等人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王伟当选为业委会委员系业主大会选举结果,且经公示,故双楠街办作出的撤销业主大会决议与王伟有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故王伟有权就撤销业主大会决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关于被诉《通知》是否合法。双楠街办具有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职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之规定,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具有撤销业主大会决定的职权。该案中,双楠街办以“罗浮世家业委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成员、业委会候选人资格与《罗浮世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中第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不符,且多次收到小区部分业主书面和上门实名投诉筹备组成员、候选人资格问题后,先后于2017年8月4日、9月13日向你们发出整改通知,但筹备组未经整改,继续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委会拟任委员。”为由撤销业主大会决议,依据的事实主要系指业主大会决议选举了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作为业委会当选委员,并进行备案,业主大会的该决议内容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双楠街办未能举示业主大会选举欠费业主为业委会委员的决定违反具体的哪一部法律、法规,且经原审法院审查,并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欠费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委会委员。故双楠街办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作出的撤销业主大会决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双楠街办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的《通知》;二、撤销武侯区政府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的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双楠街办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双楠街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2017年12月12日作出的《通知》依据的事实除一审法院认定的“主要系指业主大会决议选举了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作为业主业委会当选委员,并进行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这一事实外,还另有“业主投票权的确定”这一事实,一审法院因遗漏事实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错误。二、一审法院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欠费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委会委员”系法律适用有误。三、上诉人双楠街办作出的《通知》是否应被撤销,应结合相关事实、背景、结果是否实质正当等方面综合认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陈长征等七人在二审程序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武侯区政府在二审程序中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采信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之规定,上诉人双楠街办具有撤销业主大会决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之规定,武侯区政府具有受理并作出涉案复议决定的行政职权。
本案中,上诉人双楠街办作出的《通知》以“罗浮世家业委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成员、业委会候选人资格与《罗浮世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中第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不符,且多次收到小区部分业主书面和上门实名投诉筹备组成员、候选人资格问题后,先后于2017年8月4日、9月13日向你们发出整改通知,但筹备组未经整改,继续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拟任委员。”为由撤销业主大会决议,上诉人双楠街办认定业主大会的该决议内容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上诉人双楠街办并不能举证证明该决议系违反哪一部法律、法规,且经本院审查,亦并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欠费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委会委员,故上诉人双楠街办作出涉案《通知》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不足,应予撤销,武侯区政府作出据以维持该《通知》的复议决定亦应一并撤销。综上,原审法院判决撤销涉案《通知》和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双楠街办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双楠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熊 文
审判员 蒋娜娜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姣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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