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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关于规范巴中城区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巴中市巴州区物价局 巴中市巴州区房产管理局
关于规范巴中城区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级有关部门,城区各街道办事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及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巴中城区(市政府所在地,下同)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巴中市发改委《关于授权巴州区物价局制定巴中城区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巴发改〔2014〕45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在市场调查、成本测算和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并于2015年1月5日报请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巴中城区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住宅物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机构之前,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物业服务;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二、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并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对应的等级和政府指导价标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巴中城区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见附件1)。其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按照巴中市物价局、巴中市规划和建设局(巴价费〔2008〕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2)。
四、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计费方式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合理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五、物业服务收费的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未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物业服务收费原则按月计收,不得提前累计预收,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催交,经书面催交,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机构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七、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全额承担。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八、除物业服务机构收取物业服务费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九、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价格、计量装置的记录和合同约定向产权分割后的最终用户计收有关费用,用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费用。物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十、住宅装修期间,由物业服务机构收取的装修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清运的),在政府指导价限价内,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具体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机构收取了以上费用,不得再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履约保证金)、装修工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楼道维护费等其他费用。造成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等损坏的,由责任人另行承担相应的赔偿。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按照价格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栏、业主出入口或物业服务中心,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与标准、服务等级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十二、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凡因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乱收费等行为被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的,房产主管部门应对相关物业服务机构予以相应的信用记分处理。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上级部门调整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执行之前,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后,新开盘销售的普通商品住宅和入住的保障性住房,签订的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合同须符合本通知规定。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十五、本通知由区物价局、区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巴中城区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
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2.巴中城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巴中市巴州区物价局 巴中市巴州区房产管理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房管局。
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
附件1
巴中城区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 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 准 (元∕平方米·月) |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 收费指导价标准 (元∕平方米·月) | |
电梯住宅 | 无电梯住宅 | ||
一级 | ≤1.85 | ≤1.00 | 有电梯≤1.20 无电梯≤0.60 (按物业管理三级等级标准服务) |
二级 | ≤1.55 | ≤0.80 | |
三级 | ≤1.35 | ≤0.60 | |
四级 | ≤1.00 | ≤0.40 | |
五级 | ≤0.8 | ≤0.25 | |
| 装修期间: 装修服务费 ≤3.00元∕平方米 | 装修期间: 装修服务费≤2.50元∕平方米 | |
装修期间:装修垃圾清运费(委托物业清运)≤3.50元∕平方米 |
附件2
巴中城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一 级
项目 | 内 容 与 标 准 |
(一) 基本要求 |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检修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物业服务和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5%以上。 |
(二) 房屋管理 |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并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 3、每日巡查1 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 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业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 1、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 5、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6、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7、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8、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9、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施故障有应急方案。 |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 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
(五)保洁服务 | 1、高层按层,多层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1 次。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2、合理设置果壳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运1 次。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楼道每日1次,每周拖洗1 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 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 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 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时消除道路积水、积雪。 4、公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 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 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 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5、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
(六)绿化养护管理 |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
二 级
项目 | 内 容 与 标 准 |
(一)基本要求 |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16小时服务电话。急修1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物业服务和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5%以上。 |
(二)房屋管理 |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并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 3、每3日巡查1 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 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业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 5、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6、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7、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8、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 9、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施故障有应急方案。 |
(四) 协助 维护 公共 秩序 |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1 次。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
(五)保洁服务 | 1、按幢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 次。 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楼道每日1次,每周拖洗1 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 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 次。 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 次;路灯、梯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 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 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2月检查1 次,每年清掏1 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
(六) 绿化 养护 管理 |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应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3、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4、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
三 级
项目 | 内 容 与 标 准 |
(一)基本要求 |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7、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0%以上。 |
(二)房屋管理 |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并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 3、每周巡查1 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 5、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6、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5%。 7、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施故障有应急方案。 |
(四) 协助 维护 公共 秩序 | 1、小区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4小时至少巡查1 次。 3、车辆停放有序。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
(五)保洁服务 | 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 次。 2、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楼道每周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 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 次。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 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 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 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
(六) 绿化 养护 管理 | 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应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
四 级
项目 | 内 容 与 标 准 |
(一)基本要求 |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物业管理的相关制度。 5、管理服务人员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7、征询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满意率60%以上。 |
(二)房屋管理 |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并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 3、每月巡查1 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标志。 |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有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 5、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6、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 7、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 |
(四) 协助 维护 公共 秩序 | 1、小区门岗室8-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天至少巡查1 次。 3、车辆停放有序。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
(五) 保洁 服务 | 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 次。 2、小区公共场所每天清扫1次;楼道每两周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半年清洁1 次;路灯、楼道灯每年清洁1 次。 3、小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 次;化粪池半年检查1 次,每年清掏1 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
(六) 绿化 养护 管理 | 1、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2、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
五 级
项目 | 内 容 与 标 准 |
(一)基本要求 |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有物业管理的相关制度。 3、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4、征询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 |
(二)房屋管理 | 1、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并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 2、每季巡查1 次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3、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4、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标志。 |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合同约定)。 2、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 3、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4、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65%。 5、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 |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 1、门岗室8小时值勤。 2、车辆停放有序。 3、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
(五)保洁服务 | 1、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 次。 2、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楼道每周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年清洁1 次;路灯、楼道灯每年清洁1 次。 3、化粪池每年检查1 次,两年清掏1 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
注:1、普通商品住宅:指除别墅等高档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以外的普通住房、普通公寓、电梯公寓等。2、保障性住房: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