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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  日期:2017-05-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素质,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由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诚信度、服务行为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  广安市行政辖区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外地在本市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和信用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认定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档案内容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专业人员情况、技术人员情况及资质等级评定、资质考核等情况。
(二)良好行为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认定等情况。
(三)不良行为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业规范制度,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或者县级及以上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应该记录的不良行为等情况。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纳入良好行为信息记录:
(一)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
(二)物业服务项目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间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所服务的物业项目达到广安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标准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
(五)经县级及以上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纳入不良行为信息记录:
(一)在资质管理中出现的不良行为;
(二)在管理服务中出现的不良行为;
(三)在物业服务收费中出现的不良行为;
(四)在物业项目招标中出现的不良行为;
(五)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出现的不良行为;
(六)被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七)被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八)经县级及以上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或者扰乱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三章 信用档案采集和认定
第九条  信用档案资料的采集主要采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日常采集和社会提供的方式。
第十条  基本信息采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方式,每年追加和更新一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向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的信用档案资料变更或者失效的,应当及时向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予以变更或者删除。
第十二条  信用档案资料的认定,以具有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
(四)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者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文书。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四个等级,分别采用绿、蓝、黄、红标示。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评定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AA级,评定分值在80—100分(含80分)之间的为AA级,评定分值在60—80(含60分)分之间的为A级,评定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B级。
第十五条  评定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县(市)区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2分、10分、8分、6分;获得国家、省、市、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二)物业服务项目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间获得国家、省、市、县(市)区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获得国家、省、市、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
(三)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国家、省、市、县(市)区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获得国家、省、市、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5分、4分、3分、1分。
(四)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3分;所服务的物业项目达到广安市住宅小区星级服务标准的按一、二、三级标准分别加1、2、3分。
第十六条  评定减分项目及分值:
(一)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10分:
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
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资质证书;
3、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4、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5、与物业服务招标人或其他物业服务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6、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物业服务项目;
7、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物业服务资料;
8、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经查证属实;
9、被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0、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二)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5分:
1、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本物业服务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物业服务项目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3、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负有直接责任;
4、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资质考核的;
5、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变更后不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等变更手续;
6、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考核被确定为限期整改、暂缓办理资质手续;
7、违反规定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8、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9、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10、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11、擅自利用物业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12、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三)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3分:
1、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2、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业主投诉未及时解决,经查证属实;
3、未按规定实行物业服务明码标价;
4、未按规定公开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5、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统计报表及信用信息;
6、未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保修及投诉电话;
7、未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无实效的。
第十七条  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加减分。
第十八条  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评定中有虚报、漏报、瞒报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的,一经发现,直接评定为B级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即时评价和年终信用等级评定的方式。
(一)即时评价。行业主管部门将认证后的物业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即时记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二)年终信用等级评定。每年年终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资料情况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并于下一年度初向物业服务小区公示结果。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投标、资质管理、评优和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综合分类管理:
(一)AAA级物业服务企业可减少日常检查工作的频率;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时,可以适用书面审查;对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优先审定;在申请办理年度考核时,只作程序性、备案性检查;对行业各类奖励或者评比,予以优先考虑。
(二)AA级物业服务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不重点监管。
(三)A级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重点监管;资质考核时重点审查;限制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限制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
(四)B级物业服务企业增加检查或者抽查频率;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明确检查形式的,进行实地审核或实质性审查,明确规定检查形式,进行重点审查;资质考核时依法将其定为限期整改,暂缓办理资质考核手续,取消行业内各类奖励评选资格;禁止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第五章  信用档案的公布
第二十二条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公示制度。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入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并向物业服务小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期限及公示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该物业服务企业终止。
(二)良好行为信息,正常公布期限为三年。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延长公布期限。
(三)不良行为信息,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对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不良行为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公布期。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一年,记录期限内不得到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担任同类职务。物业服务企业因存在严重不良行为被注销资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三年,记录期限内不允许到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担任同类职务。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后,可向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实地考察验收后,对整改效果良好的,可撤销记录,但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相应扣分。
第二十五条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申诉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对公示的信用信息内容、程序或者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诉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档案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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