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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诉讼】吴忠德、蒙俊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19-09-20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民终99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忠德,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蒙俊,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新都区丽水金都小区业主大会,住所地:新都区工业大道东段**丽水金都小区。
负责人:邓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莉,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成都市新都区丽水金都小区业主委员会,住,住所地:新都区工业大道东段**丽水金都小区/div>
负责人:邓伟,主任。
上诉人吴忠德、蒙俊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新都区丽水金都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金都小区业主大会)、成都市新都区丽水金都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都小区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4民初9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吴忠德、蒙俊上诉请求: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4民初910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撤销成都市新都区丽水金都小区业主大会做出的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确定成都市新都区丽水金都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事实及理由:1、撤销权应当从业主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计算,案涉小区的换届决定于2017年6月2日作出,但上诉人因在外务工,2017年11月回家才知道此事,其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应当从2017年11月开始计算。2、2018年1月22日上诉人针对该项决议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上诉人在积极寻求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一审法院机械适用法律,认定上诉人超过除斥期间与立法目的相违背。
被上诉人金都小区业主大会、金都小区业委会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及理由:1、金都小区业主大会表决关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成立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事宜的所有程序及内容在丽水金都小区的公示栏内进行了公示。上述事宜公示之日即应视为所有小区业主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宜之日。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业主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此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超过此期间撤销权即消灭。上诉人向原审法院递交的《民事诉讼状》的落款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已经超过行使业主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吴忠德、蒙俊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金都小区业主大会做出的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请求依法撤销金都小区业主大会做出的确定成都市新都区丽水金都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决定;3、诉讼费由金都小区业主大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吴忠德、蒙俊系成都市新都区丽水金都小区的业主,该小区总建筑面积141579.3㎡,专有部分交付建筑面积141579.3㎡,专有部分1226个。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于2015年4月28日届满,小区部分业主提出换届选举申请后,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换届选举筹办工作,鉴于以上情况,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新都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0月20日向金都小区业主大会作出《换届选举的指导意见》,内容为:“请你委通知你小区的业主,通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由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限期1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组成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金都小区业主大会于2016年10月30日作出《关于组建丽水金都业委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的公告第1号》,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关于第1号公告的补充说明》。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关于招募丽水金都换届业委会选举工作志愿者公告》,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关于丽水金都换届业委会选举工作志愿者名单公告》及《丽水金都换届业委会筹备组成员报名和推荐公告》,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丽水金都换届业委会筹备组成员报名公示》,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丽水金都换届业委会筹备组成员报名推荐公示》。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丽水金都业委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第2号》,确定了换届业委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并进行公示。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业主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公告第3号》,确认投票权人数1226个,建筑物面积141445.05㎡。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丽水金都业委会换届选举业主大会会议形式的公告第4号》确定:采用书面征求业主意见形式进行等。并在《关于业主代表名单的公告第5号》中公布了参加换届选举推举会候选人的业主代表名单,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关于征求《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修改意见》公告(第6号)】,于2017年3月8日作出《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及其推荐办法的公示第7号》公布了候选人产生办法等,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关于丽水金都换届业委会候选人报名的通知》,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丽水金都换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报名公示》及《关于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终止工作和筹备组成员递补的公示》,于2017年3月26日作出《关于业主代表推选业委会候选人的通知》,于2017年4月5日作出《关于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的公示第8号》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的公告第9号》,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第10号》,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关于丽水金都《业主大会议事规章》和《业委会工作规章》的修正案】。2017年5月26日作出《关于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第11号》公布了:投票权人数共计1226个,专有部分面积141579.3㎡,共发出表决票909张,收回表决票609张,其中有效票606张、废票6张,已送达未反馈票297张。并公布了表决通过的具体情况。2017年6月2日,作出《关于丽水金都第二届业主大会依法设立的公告》。上述公告,均在该小区公示栏进行了张贴公示。
另查明,吴忠德、蒙俊于2018年1月22日因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丽水金都第二届业委会进行备案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川0116行初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吴忠德、蒙俊要求撤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新都街道办事处《行政备案》的诉讼请求。后该判决被本院撤销,并以吴忠德、蒙俊主体不适格驳回其起诉。
一审认定上述事实采信了各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行初13号行政判决书、丽水金都宣传栏公示照片、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丽水金都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关于丽水金都换届业委会候选人报名的通知、丽水金都换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报名公示、关于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终止工作和筹备组成员递补的公示、关于业主代表推选业委会候选人的通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丽水金都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公告、关于业委会与瑞港物业公司签订物管合同的公告、关于换届选举召开业主大会书面表决程序的公告以及各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条将业主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规定为1年,此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法律效力,期间经过,撤销权当然、确定、绝对地消灭。业主行使解除权,应当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金都小区业主大会召开会议,表决关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成立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事宜的程序,自2016年10月30日起开始启动,从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直至2017年6月2日确定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设立,期间对所有程序及内容均进行了公示。该次业主大会会议所讨论表决的事宜,针对的是小区所有业主的公共利益,而并非某一特定业主的利益,故关于上述事宜进行中所有事项的公示之日,应当视为所有小区业主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项之日,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以其未参加会议或不知晓公示内容为由提出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吴忠德、蒙俊向一审法院递交起诉状的日期为2018年10月11日,已经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吴忠德、蒙俊于2018年1月22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并不能发生除斥期间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法律效力。故对于吴忠德、蒙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吴忠德、蒙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吴忠德、蒙俊自行负担。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经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业主行使撤销权应当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案涉小区自2016年10月30日开始启动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事宜,至2017年6月2日确定设立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期间对所有程序及内容均以在该小区公示栏张贴公告的方式,告知该小区全体业主,公示之日应当视为该小区全体业主知道或应当知道公示事项之日。吴忠德、蒙俊有关其在外务工并不知晓公示内容,2017年11月其回家之日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以此计算除斥期间的主张,本院认为该理由不能对抗公示的效力,故不予支持。虽然吴忠德、蒙俊于2018年1月22日提起行政诉讼,但业主撤销权作为一种侵害排除请求权,是一种形成权,应当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故吴忠德、蒙俊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综上所述,上诉人吴忠德、蒙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吴忠德、蒙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邱 寒
审判员 谢 芳
审判员 谭默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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