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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公开】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来源:四川政务服务网  日期:2019-08-12


实施编码B-001175-001-828393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住房城乡建设厅
咨询电话028-85512347
监督投诉方式028-85568206

法定依据流程图处罚类型

序号名称种类文号条款内容
条款内容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0 号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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