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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公开】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来源:四川政务服务网  日期:2019-08-12


实施编码B-001063-001-828393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住房城乡建设厅
咨询电话028-85512347
监督投诉方式028-85568206

法定依据流程图处罚类型

序号名称种类文号条款内容
条款内容
1《物业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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