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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公开】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来源:四川政务服务网  日期:2019-08-12


实施编码B-000695-001-828393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住房城乡建设厅
咨询电话028-85512347
监督投诉方式028-85568206

法定依据流程图处罚类型

序号名称种类文号条款内容
条款内容
1《物业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04 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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