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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公共服务事项信息公开的通知
成住建发〔2019〕161号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物协、物业服务企业:
为维护和保障广大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促进全市物业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满足广大业主美好生活需要,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公共服务事项信息公开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开内容及时间
(一)公开内容
1.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支情况(收益期限、分配比例);
2. 物业服务情况报告;
3. 物业服务费收费率;
4. 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适用酬金制收费模式的物业管理区域);
5.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物业服务质量等级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
6. 其他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政策法规。
(二)公开时间
1. 第1至4项每半年更新一次;其中,每年7月公开当年1-6月的上述信息,次年1月公开上一年度7-12月的。
2. 第5、6项相关内容应长期公开。
二、公开形式
(一)管务公开栏
1. “管务公开栏”应统一设置于住宅小区内的物业服务中心、广场或主出入口道路两侧;
2. “管务公开栏”的面积应当不少于4平方米,造型设计应美观并与周边环境协调;
3. 公开的内容主要为: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物业服务情况报告、物业服务费收费率等。
(二)管务信息查询台
1. 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在物业服务中心设立“管务信息查询台”。
2. 公开的内容主要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物业管理法规政策。
(三)其他公开形式
各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住宅小区情况,通过业主微信群、QQ群、企业APP等多种方式进行信息公开;待成都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系统正式上线后,也应在智慧物业系统公开相关信息供业主查询。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公共事项信息公开纳入日常巡查范围。
(二)落实信息公开情况应用。市、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协要将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公共事项信息公开情况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等级评定、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物业服务品牌企业评选、星级住宅小区评选等挂钩。
(三)严格奖惩。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此项工作开展好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并信用记加分;对此项工作开展不到位、公开不清楚的企业,要及时督促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信用记减分。
特此通知。
附件: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支情况(示范样本)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9日
附件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
进行经营的收支情况
(示范样本)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收支时间: 年 月 — 年 月
项目 | 本月发生额 | 合计 | 备注 | |
一、收入 | 1.经营用房收入 | |||
2.停车泊位收入 | ||||
3.广告位收入 | ||||
4.利息收入 | ||||
5.信号发射基站场地收入 | ||||
6.智能快递柜场地收入 | ||||
7.会所经营收入 | ||||
8.泳池(馆)经营收入 | ||||
9.文体场所经营收入 | ||||
10.摆摊设点收入 | ||||
11.其他收入 | ||||
二、支出 | 1.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与改造经费 | |||
2.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
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和开展相应活动经费 | ||||
4.弥补物业服务费用 | ||||
5.经营成本 | ||||
6.税、费 | ||||
7.审计费用 | ||||
8.其他支出 | ||||
三、本期收支结余 | ||||
四、累计收支结余 | ||||
五、收益约定 | 起止期限: | |||
分配比例: |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