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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诉讼】原告韦汉超、刘倩、刘从棋、王洪波、马继良与被告广汉市雒城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广汉市越地·香港花园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行政行为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19-05-3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682行初13号
原告韦汉超,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
原告刘倩,女,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刘从棋,男,汉族,住成都市。
原告王洪波,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
原告马继良,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朗军,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晖,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汉市雒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李鑫,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斌,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原,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汉市越地·香港花园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汉市。
负责人黄和鹏,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溪,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韦汉超、刘倩、刘从棋、王洪波、马继良与被告广汉市雒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汉雒城政府)及第三人广汉市越地·香港花园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花园业委会)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广汉雒城政府对第三人香港花园业委会的备案登记;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均系广汉市越地·香港花园居民小区(以下简称香港花园小区)业主,2018年6月23日,香港花园小区召开了首届业主大会,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因不符合选举办法,宣布失败。2018年8月7日,黄和鹏张贴于香港花园小区多处的《香港花园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公示》显示:2018年8月4日,香港花园小区首届业主代表大会选举工作已圆满结束,顺利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即第三人)成员7名...现将选举结果公示如下:本小区共有业主1268户,发票792张,收票792张,有效票789张,无效票2张,反对票1张;2018年11月19日,被告张贴《公告》:2018年8月4月,小区业主自行发起实名选举,发出选票867票,收回选票867票,其中:有效票864票,无效票3票。2019年1月2日,被告公告已对香港花园业委会进行备案。原告在小区内多方了解后发现,黄和鹏等人自发选举违法、违规:一是选举程序不合法,在没有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参加的情况下家自行发起选举;二是参加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身份未进行核实;三是表决权票数的数据严重失实,从而导致选举出第三人的选举结果不真实;四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双过半”投票表决方式;五是被告对香港花园业委会作出备案行为时,未尽到必要的审查职责。因此香港花园业委会的选举属无效选举,被告作出的备案登记应予撤销。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等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系不服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政登记所引发的,韦汉超、刘倩、刘从棋、王洪波、马继良在广汉市越地·香港花园居民小区的房产专有部分未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户数亦未达到总户数过半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物业管理遵循业主自治,小区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主张自身权益,个体业主对涉小区自治管理等存有不同意见,应通过业主大会解决或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两个“过半数”业主通过诉讼主张。原告韦汉超、刘倩、刘从棋、王洪波、马继良虽为小区业主,但其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本案之诉讼,明显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不相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韦汉超、刘倩、刘从棋、王洪波、马继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雪梅
人民陪审员  胡乃明
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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