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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成都市武侯区 《关于武侯区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武发改〔2015〕47号
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和区发改局、区房管局、区审批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武侯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武发改〔2015〕46号)精神,为保障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我区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区物业服务等级划分应按照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DB510100/T073-2011以下简称《标准》)和市房管局、市质监局《关于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成房发〔2012〕1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区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并达到相应服务等级的,收费标准按照《成都市武侯区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三、物业服务机构提供一至四级物业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须按照相对应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四、拟采用五级物业服务标准的住宅物业小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进行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或签署协议选聘核准表之前,持《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标准备案表》(以下简称《核准备案表》)以及规定需提交的材料向区房产管理局申请服务等级核准。建设单位凭区房产管理局核准的《核准备案表》,向区行政审批局、区发改局申请服务收费标准备案后,按《核准备案表》确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在该住宅物业小区的物业服务招标文件或协议选聘核准表中明确。
五、我区住宅在装修期间,由物业服务机构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并在所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明确:装修服务费,配备电梯的按建筑面积不高于0.04元/平方米·天,未配备电梯的按不高于0.03元/平方米·天的标准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清运的,按建筑面积不高于2.5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
六、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通知施行之前,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成价费〔2007〕268号)、《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年134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区发改局、区房管局、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附件:1.成都市武侯区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2.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标准备案表
成都市武侯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