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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泸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了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管行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更新和改造,贯彻落实“民心守护”任务精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泸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物业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
(五)《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川建发〔2009〕21号)
(六)《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三、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外,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商业类非住宅,参照本办法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交存、使用、管理、附则。
(一)总则。《办法》明确了制定目的、文件依据及适用范围,解释了相关术语含义,提出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明确了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
(二)交存。《办法》规定了同一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隶属江阳区、龙马潭区行政区域内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配备电梯(含扶梯)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元交存。业主房屋分户账户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金额的30%时,业主应当及时续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筹方案并开展续筹工作。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业主确定续筹方案并开展续筹工作。明确新建物业买受人在网签备案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至专用存款账户,并严禁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违规代收代交维修资金。规定了房屋权属发生转让、灭失等情况时维修资金的处理方式。
(三)使用。《办法》明确了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并列明了不得列支的四种情形。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费用,建设单位需为未出售部分分摊。使用申请人明确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未产生的由居(村)民委员会根据业主的要求代为提出申请。将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一般使用程序和紧急维修程序,一般使用程序严格规范了从现场查勘、方案编制、业主表决(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双三分之二参与、双过半同意”)、签订合同、备案拨付(首次不超过50%)、施工管理、验收到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暂扣不超过工程总价款3%的质量保修金)的全流程。明确了紧急维修的八种具体情形及相应程序(首次拨付不超过50%),紧急维修实行现场查勘书面确认制度。实行工程预算、结算双审价制度,5万元以上项目应当由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价报告,5万元及以下可直接委托注册造价工程师评审。支持业主使用维修资金购买消防、电梯、屋顶、外墙面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维修综合保险。
(四)管理。《办法》要求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择优选择专户管理银行并评价,专户银行需按规定结息。要求强化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智能化运用,推广应用电子投票等信息化方式,提高业主共同决策的效率。明确了业主大会申请维修资金自管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五)附则。《办法》明确参照执行的范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等相关责任主体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