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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 物业公司隐瞒业主共有收益,罚!

来源:眉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日期:2026-08-19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开展全市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专项工作期间,依法查处了一起物业公司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收益案件,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涉事物业公司被处以4943.36元罚款,被隐瞒的公共收益已全部入账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案情回顾

东坡区某小区于2020年引进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因小区入住率不足,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公共收益长期由物业公司单方管理。

2020年至2025年底,该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电信信号增强器场地、直饮水机、电瓶车智能充电设施三项经营,但在财务统计上报时,三笔收益均未计入小区公共收益。经核实,三项经营收益共计七千余元。这些收益均系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得,依规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却被企业隐匿长达五年。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接到线索后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执法人员依法向涉事物业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期限内将七千余元公共收益进行财务入账,同时向全体业主公示,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4943.3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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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该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三项“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责令改正,所得收益退还全体业主,并处所得收益二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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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效治理

公共收益

是全体业主的“共有蛋糕”

不是任何企业的“私房钱”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持续深化物业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强化公共收益归集、公示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如实入账、定期公示公共收益。

在此提醒广大物业服务企业: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必须依法依规入账公示,违法违规必受处罚;也呼吁广大业主主动关注小区公共收益公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属地住建部门反映,共同守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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