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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曝光5起物业管理服务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2026-06-30
案例1


某物业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房用途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安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某物业公司在碧桂园·凤栖台项目物业管理中,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给第三方使用并收取租金,随后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问题线索。

【查处情况】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立案调查,查明某物业公司存在违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行为。该行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89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无权擅自处置或变更使用性质。本案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精准固定证据链,通过执法推动小区公共资产规范化管理,夯实基层物业治理秩序。同时严格运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当事人主动追回租金、积极公示收益等整改情节纳入评价考量,既维护业主对物业管理用房的合法权益,也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对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小区公共资源不被侵占具有警示意义。

案例2


某物业公司涉嫌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案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至2025年6月期间,某物业公司在船山区某小区从事物业服务期间,在未征求业主、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出租电梯广告位、地上停车位。

【查处情况】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立案调查,查明该物业公司在该小区从事物业服务期间,擅自出租电梯广告位、地上停车位,构成未征求业主同意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涉案企业在长达数年的服务期内,未经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出租电梯广告位、地上停车位并获取收益,直接侵害全体业主对共有部分的知情权、决定权与收益权。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警示物业企业利用共用部位开展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同意,经营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切实维护业主共同利益,营造规范、透明、和谐的物业服务环境。

案例3


某物业公司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驻市河东新区执法队收到线索,反映康城国际小区于2024年10月完成物业服务企业及法人变更后,现任物业服务人某物业公司对2024年之前的小区公共收益情况无法核实,存在涉嫌侵占或隐瞒共有部分收益的问题。

【查处情况】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驻市河东新区执法队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程序立案调查,查明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康城国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合计45200元,期间有17584元支出无有效佐证资料,此部分款项认定为某物业公司挪用、侵占、隐瞒的业主共有部分收益。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物业公司作出责令将业主共有部分收益17584元退还全体业主、并处罚款21100.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是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物业服务单位仅可依规代管、合规列支,不得擅自挪用、侵占、隐瞒,更不得无依据违规支出。本案是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履职不规范、账务不透明乱象的典型案例,通过责令违法当事人既改正问题、又进行处罚的方式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合规经营,严格落实相关法规条例,规范公共收益管理,健全管理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案例4


某物业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公示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收支情况


【基本案情】2025年7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专项检查发现某物业公司所服务的遂宁经开区御景山小区存在电梯广告、公共场地租赁等情况,但所产生的公共收益未公示,随后将问题线索依法移交给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驻遂宁经开区执法队查办。

【查处情况】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驻遂宁经开区执法队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程序立案调查。经查明,某物业公司在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后,仍未公示2025年上半年的电梯、公共场地等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收支情况。该行为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二)项,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物业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小区电梯广告、公共场地租赁等产生的公共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单独建账、定期公示、规范管理的法定义务。执法部门对物业公司拒不按规定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彰显行政执法部门整治物业乱象、维护民生利益的坚定态度。也对物业服务企业形成有力警示,倒逼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服务,主动做到财务公开透明,规范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案例5


某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管理资料


【基本案情】2025年9月,射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检查中发现四川兴某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所服务的锦晖新城小区存在电梯未进行质检、灭火器未定期检查等问题,要求该物业公司在2025年9月22日前整改完成并书面报告。截止2025年11月21日,该物业公司仍未按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涉嫌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查处情况】射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立案调查,查明该物业公司存在逾期未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信用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第一款条第一项的规定,射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物业公司处以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物业服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应当配合和接受监督管理。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对自身法定义务认识不到位,对行业主管部门的依法履职行为不理解,对有关管理要求不配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的形式督促其整改落实,既教育物业服务企业、增强其遵纪守法意识,又维护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威信、有助于提高监管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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