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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诉讼】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延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2017-09-08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1802民初2061

原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魏启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程汝兰,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延成,,19725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原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延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822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8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尤红霞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雨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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