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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诉讼】盐边县永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童东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日期:2017-08-31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422民初850

原告:盐边县永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

法定代表人:廖传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童东琴,女,汉族,1986623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原告盐边县永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童东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712日立案。原告盐边县永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8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边县永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边县永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盐边县永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明均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夏梓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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