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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退出 物业服务项目的通知

来源: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2026-03-01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服务活动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相关活动。

二、遵循原则

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应当本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业主正常生活秩序、诚实守信、平稳有序的原则进行。

三、退出情形

(一)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正常退出

1.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共同决定不再续聘原物业服务人,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且与新选聘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

2.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满主动提出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存续期间异常退出

1.物业服务合同存续期间,因业主未交纳物业费等原因导致物业服务人无法正常经营的,可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后,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2.物业服务合同存续期间,因物业服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责任和义务的,经业主共同决定,可按程序依法解聘物业服务人。

3.物业服务合同存续期间,因物业服务人未履行安全责任,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经业主共同决定,可按程序依法解聘物业服务人。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间,建设单位要求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且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后,可以解聘物业服务人。

(三)特殊情况退出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物业服务无法正常进行,且无法在短期内恢复。

2.物业服务人因破产或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

四、退出流程

(一)履行告知义务

1.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共同决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满后不再继续服务的,应提前90日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物业服务合同期存续期间,物业服务人提出提前终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应提前90日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共同决定提前解聘的,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履行告知义务,提出方应同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告,并抄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单位。

(二)做好移交准备

1.成立交接小组。业主委员会与新聘物业服务人组成物业交接小组,与原物业服务人就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并参与物业相关档案、资金、设施设备的清理工作。

2.档案移交清单。物业服务人应清理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或者采用数字化管理形成的电子资料、数据等清单,包括物业承接查验资料,业主一户一档,物业服务档案,专业经营单位合作协议,水、电、气、通信、排水等公用设施建设及改造资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相关图纸及电子资料等。

3.资金移交清单。物业服务人应清理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资料并形成清单,包括水、电、气等专业经营单位代收代缴费用,物业服务费的欠收或预收明细,电梯、消防维保费用,代管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情况等。

4.设施设备移交清单。物业服务人应清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清单,包括物业服务用房,电梯、消防、二次供水、公用充电设施、路灯、监控等使用管理情况,小区内公共空间情况等。

(三)正式交接退出

1.监督交接。双方协商一致退出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完成交接和退出工作。

2.签字确认。根据前期交接准备时整理的相关档案、资金、物资的清单,逐项进行清点交接,并填写移交记录,应包括项目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存在争议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交接双方应在移交记录上签字确认。

3.及时退出。物业服务人完成交接工作后,不得再以其他理由延迟退出。物业服务人可以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交接过渡期,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0日。

五、其他事项

(一)物业服务人在退出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或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因物业服务人的原因导致业主遭受损失的,物业服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业主应依法依规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人的退出和交接工作,依法履行义务,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服务期间的物业费。

(三)物业服务人退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四)物业服务人拒不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拒绝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属地住建部门应当责令其及时退出,并纳入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管理。物业服务人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或者物业服务档案等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五)属地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物业服务人名录。在物业服务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或者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引发重大矛盾纠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

(六)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可参照执行。

(七)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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