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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诉讼】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永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日期:2017-08-31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181民初1944

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晓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建,系公司员工。

被告:杨永洪,男,生于19750126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731日立案。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8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方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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