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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关于印发《绵阳市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及物业服务绿卡企业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委系统有关单位,市住建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有关科室,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及物业服务企业:
为继续支持我市住建领域各行业企业做大做优做强,营造争先创优氛围,推动和促进我市住建领域各行业良性循环、健康高质量发展,市住建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了《绵阳市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及物业服务绿卡企业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切实做好我市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及物业服务绿卡企业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4日
绵阳市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及物业服务绿卡企业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支持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优做强,鼓励企业不断创新、拓展市场,表彰为绵阳市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在住建领域各行业具有引领作用的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绿卡,是由市住建委颁发,为取得绿卡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最优服务和最大方便,是企业在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方面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绿色通行证”。本办法所称绿卡企业,是指持有“绿卡”的企业。
第二条绿卡企业的标准
(一)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勘察设计资质、房地产开发资质、物业服务资格的企业。
(二)在考核年度内,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劳动关系和谐、具有良好社会信誉,所开发、承建的项目严格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法规制度,连续两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未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两年内无违反建设法律法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无较大及其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较大及其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件、无较大社会稳定影响责任事情。
(三)建筑施工企业
1.上一个年度建筑业总产值(第一名得40分,依次递减0.2分)、纳税金额(第一名得40分,依次递减0.2分)、企业资质等级(特级20分、一级18分、二级15分)综合得分排名前三十强的建筑施工企业;
2.同比上年度建筑业产值增幅前五名(上两个年度建筑业产值排名均前100名企业参与评选);
3.上一个年度在地建筑业产值、对外开拓建筑业产值排名前五名,上两个年度平均年建筑业总产值在5亿元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
4.上一个年度内获得国家、省、市优质工程奖(包含: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天府杯奖、省结构优质工程奖、绵州杯奖)以及省级、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
5.上一年度内外地迁入落户我市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建筑施工企业;
6.中小型企业与外地大型或央企组成联合体方式参与我市建设项目投标并中标的,中小型企业及联合体方式中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享受绿卡企业待遇;
7.各县(市、区)、园区住建部门参照上述标准,每年度可推荐2家属地优秀建筑施工企业。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
1.上一个年度销售面积、企业资质等级、企业诚信分值等综合排名前十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上年度在本市平均纳税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3.上年度商品房销售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纳税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下年度有新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4.上年度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新开工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5.各县(市、区)、园区住建部门参照上述标准,每年度可推荐1家属地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
(五)勘察设计企业
1.企业资质等级为综合甲级的勘察设计企业;
2.上一个年度内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勘察设计类奖项、专项创新科研成果的勘察设计企业;
3.上一个年度在市级及以上政府组织的城市更新、绿色建筑、低碳节能、海绵城市、乡村振兴、勘察设计数字化转型、好房子一体化建造等领域中,参与编制的技术标准/导则、承担的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完成的相关勘察设计项目,总数累计排名前3名的勘察设计企业。
(六)物业服务企业
1.在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内上一个年度信用分值为90分及以上;
2.考评年度内承接本市物业服务项目2万平方米及以上,其中住宅小区项目占比不低于70%,单个服务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
3.所管理的项目不少于1个被评为省以上物业服务品牌;
4.企业及项目经理无失信行为记分记录,未被列入行业黑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5.所管理的项目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舆情、重大信访投诉;
6.企业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
7.拟被评选为绿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上条件。
第四条绿卡企业的管理
(一)绿卡企业实行每年公布一次,有效期为一年。
(二)绿卡企业名单在市住建委官网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结束无异议,在市住建委官网上公告。
(三)绿卡企业在持卡期间,发生重大舆情、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社会危害后果较大、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负有责任的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取消绿卡企业资格,且第二年不得纳入绿卡企业评选名单。
(四)绿卡企业在持卡期间,所开发、承建的项目经人社部门确认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未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规制度行为的,取消绿卡企业资格,且第二年不得纳入绿卡企业评选名单;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取消绿卡企业资格,且在移出名单前不得纳入绿卡企业评选名单。
(五)母公司获得绿卡的,其有产值和业绩的全资子公司经审定后也可同期享受绿卡企业待遇。如母公司有违反本条第三、四款相关规定的,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均应取消绿卡企业资格;如全资子公司有违反本条第三、四款相关规定的,其母公司也应一并取消绿卡企业资格。
第五条对绿卡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建立走访绿卡企业制度,市县两级主管部门每年带队随机走访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绿卡企业,了解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二)由住建委不定期召开绿卡企业座谈会,听取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议。
(三)建立绿卡企业工作联系群,安排专人对接绿卡企业,收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的需求和困难。
(四)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绿卡企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简化工作流程,7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次性待遇。医疗待遇及工亡待遇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
(五)将绿卡企业纳入工伤预防培训名单,深入企业一线,查找企业现场安全隐患,并对相关人员开展专项培训。
(六)优先组织绿卡企业劳资专员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七)支持符合条件的绿卡企业自主开展本企业职工培训,验收合格的可向人社部门申请资金补贴
(八)建筑施工企业持绿卡享有以下“绿色通道”
1.企业在申报绵州杯市级优质工程和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时,可分别给予加分2分的奖励;
2.获得绿卡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1%存储;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在建工程,其存储比例下浮为0.5%;连续两年获得绿卡的建筑业企业,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3.对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予以鼓励帮扶,对有升级意愿的企业提供政策业务咨询答疑服务,实行一对一专人帮扶指导等措施,帮助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4.获得绿卡的建筑施工企业将纳入分级分类监管清单A级企业名录;
5.对当年获得绿卡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差异化管理;
6.可优先推荐各类先进优秀的评比。
(九)房地产开发绿卡企业享有以下“绿色通道”
1.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延续审批,派专人跟踪,提供协助和支持;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在承诺时限基础提速上25%(市、区各提速1个工作日);
2.预售资金使用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节点前,可提高5%的建设资金使用额度,并优先推荐进入公积金服务中心“企业白名单”;
3.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评优,在符合评选条件基础上,优先推荐;
4.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评分时,符合条件的在标准内最大值加分,支持开发企业向高信用等级发展;
5.住建部门减少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
(十)勘察设计企业持绿卡享有以下“绿色通道”
1.企业在申报绵州杯市级优质工程时,可给予加2分的奖励;
2.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扶持申报;
3.对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予以鼓励帮扶,加快业绩核查速度;
4.当年获得绿卡的勘察设计企业可免于当期资质动态核查;
5.可优先推荐各种先进优秀的评比;
6.可优先推荐参与政府重大城市建设科研项目和科技攻关。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持绿卡享有以下“绿色通道”
1.在管理的物业服务项目参加品牌创建活动中,在符合评选条件基础上优先推荐;
2.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评分时,符合条件的在标准内予以加分,支持物业企业向高信用等级发展;
3.住建部门减少对其服务项目日常动态核查;
4.企业负责人优先纳入行业专家库,从业人员可优先参加年度专业培训及技能竞赛;
5.与金融机构对接,提供信贷利率优惠、履约保函减免等融资支持。
第六条由市住建委建筑管理科、房地产开发监管科、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物业管理科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分别负责对持绿卡企业服务的落实和监督。
监督电话:2225352(市住建委建筑管理科),2233673(市住建委房地产开发监管科),2224250(市住建委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2227532(市住建委物业管理科),2263697(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